來源;中華會計網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虛開”,是指納稅人在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第三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有貨虛開”一直是稅務部門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探討好“有貨虛開”問題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是稅務部門強化征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虛開”問題的成因
(一)低成本、高利潤的驅使是“有貨虛開”的最大誘因。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有一般發票的銷售憑證作用外,還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等于有了抵扣稅款的權利,因此受票單位只需支付小額的開票費就可以抵扣稅款,開票方則以票面金額按比例收取開票費,獲取高額利潤。
(二)稅收法制意識淡薄。有些納稅人的法人代表對稅法知識知之甚少,對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后果缺乏應有的認識,如果再加上財務人員覺悟不高,責任心不強,在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下,往往會利用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進行調整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
(三)現行的增值稅制度,為“有貨虛開”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一是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些小規模納稅人及普通消費者的購進行為不需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為銷售方隱瞞、少報銷售收入而為他人代開發票提供了可能,而同時一些不具備開票資格的經營者為了維持經營,也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代開發票。二是增值稅抵扣鏈條斷節。目前,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未納入增值稅管理,這兩大行業所購進的貨物基本上是從增值稅納稅人手中取得,如建筑業購進的建材產品螺紋鋼、線材、水泥等,交通運輸業購進的汽油、柴油等,而這兩大行業購買貨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就給不法分子虛開發票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打擊力度偏弱。在現行的法律政策中,不注重對偽造及銷售仿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源頭犯罪的打擊,隨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更新,專業化、智能化程度提高,稅務部門管理手段相對落后,虛開發票的源頭打擊力度差,難于有效遏止虛開發票的蔓延。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虛開”問題的防范措施
1.加大稅收法律宣傳力度。稅務部門要對納稅人尤其是企業法人代表、財會人員、銷售人員進行稅收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其了解“有貨虛開”也是犯罪,從思想上認識到“有貨虛開”帶來的危害和產生的嚴重后果,自覺抵制犯罪行為。
2.加強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企業會計人員違反稅法規定、違反發票開具規定的,由稅務機關進行通報,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提交財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罰款以及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
3.加強對納稅人的日常監督管理。一是稅務部門對專用發票的發放管理要嚴格、規范,特別是商貿企業,更要嚴格按照規定核定其使用數量和限額。二是對新辦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辦稅人員身份證及經營場地等證件、資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三是對增加發票用量較大的企業要嚴格進行實地核查和賬目檢查,確定其業務的真實性,嚴防發票虛開。
4.加強對專用發票開具環節的管理。檢查和輔導納稅人按照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對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等內容必須如實填開,購銷品名必須一致,名稱欄應按貨物具體品名和規格填寫,不得填寫貨物大類。同時還要加強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的監控和管理,要求納稅人按照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和滯后。
5.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要不折不扣地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絕不姑息。稅務機關要加強同公檢法、工商等部門的聯系,組成以打擊從事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活動為主的聯動網絡,及時通報情況,共同研究案件特點、規律,合力懲處不法分子。
6.加強重點領域的治理。一是加強建材行業的稅收管理,其產品大都銷售給建筑行業。二是加強石油行業的稅收管理,其銷售的汽油、柴油大都面向運輸行業、個人消費者及農業生產者,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較多。三是加強資源性經營企業稅收管理,由于其主要經營礦山產品、鐵精粉、煤炭等資源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渠道較少。
7.強化預警分析應用和納稅評估。要定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變動異常、現金結算占比偏高異常以及應收(應付)賬款變動等指標進行分析,篩選重點行業,實施分類評估。對評估過程中發現有重大虛開行為的,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