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稅務文書送達是稅務文書生效的前提,是稅務行政訴訟的重要書證,其在稅收執法中作用毋庸置疑,但我們在稅務文書送達中經常會遇到稅務文書應送達未送達、沒有有效送達、由于納稅人拒收難送達、稅務送達資源有限、社會機構協助不力、法律規定限制過多或過疏、稅務人員在理解和操作中有歧意等,為稅收執法活動留下風險,在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中處于被動,怎樣規避和化解風險,略抒淺見。
一、由于稅務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未送達稅務文書
部分稅務人員存在“重收入、輕執法、重實體、輕程序”思想,認為只要把稅收回來就完成了稅務行政和稅收執法,收稅仍然憑稅務機關的行政威力,不注重執法程序、證據保全、維護納稅人利益,習慣于簡單草率行事,將必須的文書制作、送達程序省略,為執法留下風險。此種現象體現在:未制作和使用稅務文書、制作文書不向納稅人送達、雖向納稅人送達但未保管歸檔稅務文書和送達回證。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沿用原來的老習慣,執法不規范。定稅一人說了算,報表資料一支筆,只靠動嘴,懶得動手,核定定額或稅額不測算,一般處罰程序不告知,納稅人的陳述申辯不記錄、不采納,沒有有效地記錄稅收執法過程。二是只在征管系統中流轉文書,沒有形成紙質的文書和送達回證。很多干部為征管考核和必要的征稅程序,只在征管操作系統中制作了文書,并且在系統中走了送達程序,實際沒有打印文書,更談不上送達文書。三是工作責任心缺失,對形成的文書和回證隨手一丟,不歸檔、不整理、不保管、不移交,一旦遇到行政訴訟悔之晚矣。
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填寫不規范
體現在以下方面:文書名稱和字號同實際送達的文書不一致;簽字的受送達人為非法律規定的可簽收文書的有效受送達人,或者簽字同文書注明的納稅人名稱音同字不同;同住成年家屬代收文書的,沒有注明同受送達人的關系;在所有需要填寫時間項目,沒有精確到時和分;對納稅人拒收文書,采取留置送達方式的,沒有注明拒收理由,見證人沒有注明見證過程;送達文書的稅務干部沒有注明已出示稅務檢查證,并注明檢查證號,以備受送達人確認身份等。這些看似細節問題,但往往是細節決定成敗,突出表現在責任觀念不強、法制意識不高、職業敏感不靈、業務技能不精。
三、稅務人力財力資源有限,客觀上難以全部送達
一是在稅務行政中形成的稅務文書量較大,納稅人的經營和居住分散,要求必須兩名執法人員送達,在有效的工作時間內難以全部送達給納稅人,有的稅務人員以電話通知形式代替文書送達。二是在直接送達方式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送達給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是法人應送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員,難度較大,個體經營大部分情況是雇用人員長期在店面,本人經常在外辦理相關業務,甚至本人在店面也拒不承認是納稅人本人,多次難以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以一般的稅務干部難以找到其法定代表人,其他有效的簽收人員又以責任重大要法人代表本人簽收或請示后簽收,或法規部門審核后簽收,受送達人消極推動稅務行政,特別是涉及到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時更受到制約,錯過了執行的有利時機,有的干部為了省卻麻煩不得不放棄應采取的手段,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三是其它送達方式需要浪費更多的財力資源。例如郵寄送達,需要掛號信函并且收取回執;委托送達需要支付中介費用;公告送達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如在辦稅場所公告,納稅人很顯然會以未收到為由拒絕執行稅務決定,如在受送人的經營或居住地、戶籍地公告,又要支付媒體費用。例如我局在送達一稅務文書時,納稅人使用假身份證辦理了相關的合同,我局協同公安機關通過戶籍登記找到了其遠在百公里之外的戶籍所在地,但經當地村委會核對,姓名登記不一致不知是否為同一人,無法送達。四是見證人員有意推脫,留置送達難成行。無論是基層組織還是其它見證人員,都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在文書上簽字,使留置送達受阻。五是公告送達生效時間較長。稅法規定在采取其它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取公告送達方式,是否需要直接、郵寄、留置、代理都要嘗試后才能使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生效期限為30日,如此長的送達流程是否過多地牽制了稅務執法?
四、法律規定過密、過疏、滯后,是否有效送達成疑點
在此舉幾個遇到的實例說明:案例一:在直接送達納稅人拒簽的情況下,我們通過郵寄送達,但郵遞員要求其簽收回執時,說:我知道里面是稅務文書,我不簽收。案例二:同樣采取了郵寄送達,門崗簽收了郵件,但納稅人說里面空無一物。案例三:一納稅人逃避稅款拒不露面,其母親經常幫其料理業務,簽定合同,共同生活,在相關人員的見證下將稅務文書留置其母親處,并且完全可以將稅務文書轉交,其代理的律師卻說非同??;案例四:當稅務人員將稅務文書當面向納稅人送達時,該納稅人拒不簽收,稅務人員將文書留在其面前,并且照像取證,不知文書送達是否有效。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當稅務干部在文書送達上遇到多次的拒簽、無效、困難、風險時,對稅法和稅務行政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有時只有選擇放棄。
五、內必規范、外爭協助、上諫立法、下求遵從,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和稅務文書送達難題
對稅務干部要加強法律培訓,要求依法制作、送達、保存稅務文書和回證,規范回證填寫,健全保管制度;稅務機關內部法規部門要建立內部巡查和考核機制,對涉及重要流程和重大事項的文書要為基層指導把關,特別是涉及強制執行、稅收保全、金額較大的稅務處理處罰案件、一個稅務事項涉及眾多納稅人、對稅收執法對立情緒較大的納稅人下達文書,必須慎之又慎,每張回證要經得起對簿公堂。
各社會組織要負起法律賦予的協助義務,對稅務機關難以找到納稅人下落時,公安機關應幫助查找,協助送達;當納稅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稅務機關提出見證請求時,相關的基層組織、法律代理機構、司法見證機構、中介機構積極主動見證留置送達;當稅務機關需要在媒體上公告送達時,特別是黨政媒體要及時安排刊登和播出。
完善立法,科學設計,提高行政和執法效率。對直接送達公民納稅人文書時,將受理人范圍擴大,其非同住但同城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代其受理并負有告知義務;將法人的受理人范圍擴大到行政辦公室、法規部門、辦稅人員、委托的會計(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當縮短公告送達30日的生效時限,以免流程過長;明確公告送達的場所,可以為:稅務公告欄、稅務網站、居住地或經營地的縣級以上媒體;與時俱進,創新送達方式,如:登記備案的電子郵箱郵件、語音電話、傳真、視頻通話等;適當創新留置送達的生效條件,擴大到人證之外的錄像、照像等影像證據;適當簡化稅務文書,如納稅人違法行為較輕且非主觀故意,并經提醒在一定時期內改正的行為,可以適當免予責罰,節約稅務資源;在納稅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時,規定稅務送達人員的行政執法記錄可以作為送達的證據。
積極宣傳,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的推動作用。稅務文書送達的風險,主要有稅務內部的不規范和納稅人的不配合,稅務人員向納稅人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以真情和誠信感化納稅人,減少對立對抗情緒,爭取主動配合。對堅固頑化、故意對抗、刁難送達人員的納稅人,要處罰和執行到位,推進執法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