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稅務網
一、企業基本情況
C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分公司”)是C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的分支機構。C公司于1992年3月由C集團成員香港C企業有限公司與深圳X公司合作設立。1994年成立了廣州分公司,C公司派員管理,獨立核算,所得稅在廣州繳納。
廣州分公司從1994年開業至今,銷售收入不斷增長,1996至1999年的銷售收入保持在5億多元。2000年開始,銷售收入大幅增長,達到7億元,比1999年增長了33.27%,以后各年銷售收入穩定,在7億至8億元之間。其中,2002年和2004年度的銷售收入分別達到8.5億、8.3億元。1996年至2004年銷售收入累計達到62.5億元,經營狀況良好。但該公司利潤始終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發展規模與獲利能力不相匹配。除1996年和2001年的銷售利潤率達到6%以外,其余年度為1.51%——4.85%。雖然2002年為收入的高峰達到8.5億元,但銷售利潤率也只維持在3.10%.1996年至2004年平均銷售利潤率只有3.51%。
二、主要避稅疑點
廣州市稅務局通過調查認為,該公司銷售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較大,1996年至2004年分別占銷售收入的14.38%——20.10%。其中,各年商標使用費分別占銷售費用的29%——54%。據統計,該公司1996年至2004年計提商標使用費累計達到4.8億元,而企業歷年利潤總額只有2.7億元,計提的商標使用費占利潤總額的1.78倍。
經調查,該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將商標使用費計提標準由原來的按銷售總額(含增值稅)的3.5%調整至5%,1997年1月1日再次調整至7%.調整的比較隨意,且沒有提供相關的文檔證明來說明提高計提比例的依據,由于該公司自1994年開業至1997年三次提高計提商標費的標準,使商標使用費占銷售費用的比例不斷提高。
從C國際有限公司網站下載的公司年度報告中顯示,商標使用費的收取方是Y公司,該公司是C國際有限公司設立在開曼群島,專門用于授權使用商標專利權的公司,注冊資本只有200美元。開曼群島是國際上著名的避稅港。因此,廣州分公司存在通過提高商標使用費計提比例轉移利潤的避稅嫌疑,是調查的重點。
三、情況調查分析
針對上述情況,稅務機關對廣州分公司按照全部銷售收入(含增值稅額)的7%計提商標使用費的合理性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一)計提比例不合理
通過對廣州分公司職能和風險的綜合分析,廣州分公司作為中國地區的實質管理機構,除了負責廣州地區的零售業務外,更主要的是負責該品牌成衣在全國的采購供貨、批發等業務,負責全國廣告宣傳的策劃和推廣,負責全國業務協調有序的開展,負責在各地通過設立分公司或特許加盟店的形式發展業務,并對各地分公司和加盟商實施不同的管理和監督等一系列職能。同時承擔了職能的全部風險。
廣州分公司并非像企業解釋的那樣是一個單純的分銷服務提供商。C商標的價值如果有提升(或保持)的話,與被許可人(廣州分公司)做出的努力和貢獻是分不開的。但是,廣州分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所有的營銷支出從未得到回報。為此,廣州市稅務局認定廣州分公司按7%支付商標使用費比例過高。此外由于廣州分公司計算商標使用費的口徑為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因此經換算的商標使用費實際計提標準為銷售收入的8.19%,遠高于表面上的7%。
(二)計提基數不合理
廣州分公司銷售給C集團在外地分公司的貨物,如出現退貨情況,不是開具紅字發票對沖,而是由外地的分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成本價返銷給廣州分公司,廣州分公司在核算上將該貨物作為存貨處理并進行再次銷售,同時按再次銷售價格的7%重復計提商標使用費。此外,廣州分公司銷售給商場專柜按8折開具發票,但計提商標使用費時則按全額計提。該公司給予商場的折扣作為一種利益的讓度,是作為商場利潤留在商場的。所以,廣州分公司將該部分作為企業銷售收入計提商標使用費顯然是不合理的。
四、調整方案落實
在稅務機關出示的證據面前,企業同意對商標使用費采用利潤分割法進行調整。用于分割的利潤是廣州分公司實際計提的商標使用費4.8億元。
廣州市國稅局通過BVD數據庫選取了15家與廣州分公司業務近似的公司,營業利潤率在3.87——7.61%之間,中位值是6.43%。廣州市國稅局一方面用可比公司的中位值6.43%去測算廣州分公司的常規利潤,另一方面用廣州分公司1996年按5%計提商標使用費后營業利潤率仍然達到6.01%,從而認定廣州分公司的常規利潤在6.43%左右比較合理。由于稅企雙方對選取可比企業仍然存在不同意見,企業堅持用國家統計局的行業中位值4.78%設定為常規利潤率,在稅企雙方各自做出讓步的情況下,最后將企業1997年至2004年度的常規利潤率定在6%。
考慮到廣州分公司1996年的營業利潤率6.01%已達到常規利潤水平,擬對1996年暫不作調整。對企業1997年至2004年尚未達到常規利潤的年度進行調整。在保證廣州分公司取得應有的常規利潤后,余下的剩余利潤作為超額利潤在廣州分公司與境外公司之間根據各自職能和貢獻的大小進行分割。1997年至2004年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億多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000多萬元,調整后1997年至2004年度的平均利潤率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