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基本情況
大連市金州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4日,注冊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120萬元,核算形式為獨立核算,經營范圍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且征收方式為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
案頭分析
2011年6月,大連市金州區地稅局對建筑安裝業進行專項評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疑點數量多、疑點差額較大被確定為重點評估對象。
評估人員利用BO查詢系統,結合該公司2010年度的網絡發票開具情況、建筑安裝項目的登記情況、財務報表的報送情況以及納稅申報數據對該公司的疑點情況進行分析:
1.通過查看“外出經營情況稅收管理證明”情況,得知該公司2010年在旅順口區有施工項目,已經繳納營業稅150051.84元,有可能存在取得的收入未并入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2.在查詢項目登記時發現“某體育公園”項目,項目登記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為2010年9月,終止日期為2010年10月,合同金額為18851035元,該項目已開發票500萬元,有可能存在項目已完工,但未確認收入,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3.在查詢項目登記時發現“大連市某學校抗震加固工程”項目,項目登記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為2010年8月13日,終止日期為2010年10月6日,合同金額為2805084元,該項目已開發票106萬元,有可能存在項目已完工,但未確認收入,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舉證約談
在進行案頭分析后,評估人員根據存在的疑點問題制作了《納稅評估稅務約談通知書》送達該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根據疑點情況進行稅務約談。
在約定的時間內,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了說明:
1.對于“外出經營情況稅收管理證明”中在旅順口區進行施工的情況,該公司根據管理需要,已經在當地辦理了旅順分公司。由于工程未完工,因此并沒有確定收入,也未在當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對于“某體育公園”項目和“大連市某學校抗震加固工程”項目,已經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了收入,并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通過稅務約談,評估人員得知該公司并未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收入,該公司的疑點問題并沒有排除,因此決定對該公司進行實地核查。
實地核查
評估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通知書》,到該公司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在評估中,評估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大連市某學校抗震加固工程”和“某體育公園”合同原件,財務人員積極配合并及時提供了合同原件。在查看合同時,得知這2個項目都是采取按年付款方式,規定在3年內分期付款,且在與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談話時得知,這2個項目已經完工。在核實過程中發現,該公司能夠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核實結果如下:
1.旅順分公司,2010年繳納營業稅150051.84元,經反算,其主營業務收入為5001728元,與該公司的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分公司取得的收入并入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某體育公園”項目,合同金額為18851035元,已經完工。將該項目應確認收入情況與企業的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發現該公司僅將開票的500萬元確認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項目已完工應全部確認收入,故應確認收入為18851035元,少確認收入13851035元。
3.“大連市某學校抗震加固工程”項目,合同金額為2805084元,已經完工。將該項目應確認收入情況與企業的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發現該公司也是將開票的106萬元確認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項目已完工應全部確認收入,故應確認收入為2805084元,少確認收入1745084元。
評估處理
經過實地調查核實,該公司的評估疑點全部查明,未發現新的疑點。
經過計算,該公司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03573.13元,扣除在評估期間內對旅順分公司的收入并入到總公司補充申報的企業所得稅100034.56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903538.57元。旅順分公司取得的收入已在評估期內按附征率進行了補充申報,補報個人所得稅為19734.56元。對少申報的稅款,評估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納稅評估情況告知書》,告知該公司對評估的稅款進行補充申報,納稅人對評估稅款無異議,及時將評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