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近日,河北省曲周縣地稅局稽查局查獲一起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銷售不動產預收款不及時轉入銷售收入而隱瞞收入逃稅的案件,涉稅金額達100余萬元。
前不久,該局稽查局小張去給一位同學祝賀喬遷新居。老同學登門拜訪,酒肯定是少不了要喝的。觥籌交錯間,談到這幾年曲周縣房價一路狂漲。同學嘆道:“誰也沒有前后眼,像我買這套房,要在3年前少說也能省一半,但現在托著關系還得2600元/平方米。”小張不解地問:“不對吧,聽說你們這個樓盤售價低于市場價不少呢,哪有那么高?”同學說:“騙你干啥?不信,你看看……”邊說邊拿著購房合同讓他看。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小張感到很納悶:記得這家企業申報的是2000元/平方米不到,怎么賣價竟接近3000元/平方米了?出入這么大,里面肯定有問題,得查查。
第二天,小張一上班就把情況如實向領導進行了反映,稽查局領導十分重視,迅速制定檢查方案,上報縣局,著手對該企業2009年10月-2011年5月期間的納稅情況開展檢查。
經了解,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經營,獨立核算。該局先對該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案頭分析,通過稅收征管系統調取該企業的納稅信息,同時到主管稅務機關城區稅務分局了解其生產經營及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對房地產經營項目進行實地查看。經過一番分析研究,檢查人員決定采取入戶檢查的方式對企業實施稅務稽查。經認真比對分析,推斷該企業存在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嫌疑。
為進一步核查企業的經營和收入信息,該局將稽查重點定為預收款項、其他應收款項和集資付息項目。首先,檢查人員認真核對企業的賬務資料,檢查各項收付款憑證,掌握其收支情況。經檢查證實,在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間,該企業12月1日29號憑證支付個人集資利息16.96萬元,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39萬元,未代扣代繳。
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該企業共少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合計75.2萬元。檢查人員還發現開發費用和財務費用中使用白條記賬8份,涉及金額共計3.54萬元,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2011年1月1日-2011年5月31日期間,該企業共支付個人集資利息5.26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5萬元。綜合3個年度,該企業應補繳各項稅款合計79.64萬元。
當檢查人員就申報營業額向企業人員提出質疑時,該企業負責人極力狡辯,并謊稱房屋還沒有售完,實際建筑面積也沒那么大。為了取得更充分的證據,一名稅務干部以購房者的身份,著便衣深入售樓部進行購房咨詢,并請售樓服務人員幫助選擇戶型,然而得到的答復是房屋已經售完,顯然與企業先前所稱房屋未售完的說法相矛盾。隨后,檢查人員又從城建局查取其開工前上報的樓盤效果圖、棟數、車庫、儲藏間等信息以及與承建方簽訂的建筑合同,進一步掌握其建筑面積、價格等信息,并對有關資料進行了復印。通過實地核查,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除未將預收款項及時轉入銷售收入賬目外,還存在未將以不動產出售的車庫、儲藏間等收入列入銷售收入中,即少報面積現象。在鐵的證據面前,該企業不得不承認了逃稅的違法事實。
該局對查補的2009年度個人所得稅3.39萬元,2010年度個人所得稅1.83萬元,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1.05萬元,依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稅款行為,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責令其補繳3個年度應代扣代繳而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6.27萬元,并處以50%的罰款。
對該企業虛假申報和不申報、少申報的行為,依法定性為逃稅,對少繳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依法分別自滯納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處50%的罰款。對該企業使用白條記賬的行為,依法定性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
最終,該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責令該企業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合計124.74萬元。目前,該款項已全部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