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一、案例陳述
某公司2010年初計劃在杭州市興建一座花園式游樂場所,工程分兩部分:一部分為辦公用房以及輔助設施,包括廠區圍墻、水塔、變電塔、停車場、露天涼亭、游泳池、噴泉設施等建筑物;另一部分為廠房,總計造價15000萬元。如果15000萬元都作為房產原值,該公司自工廠建成的次月起就應繳納房產稅,該部分原值每年應納房產稅(假定扣除比例為30%),15000×(1-30%)×1.2%=126萬元。這126萬元的稅負只要該廠存在,就不可避免。如果以20年計算,就將是2520萬元。該公司感到稅收負擔太重,于是希望尋找節稅的方法和途徑。
二、籌劃技巧
根據稅法規定,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產稅,但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者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由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往往不僅僅只為房產服務,所以稅法同時對應計入房屋原值的部分作出了具體規定,即“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連接管算起”。
按照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相關規定,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包括在內。因此企業在建設房屋工程時,必須明確區分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和不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價值,需要單獨列示不包括在房產內的建筑物的價值,并在會計賬簿中分別記錄,這樣可以減少房產稅支出。
三、結果分析
在本案例中,該公司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車場、游泳池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這些獨立建筑物的造價同廠房、辦公用房的造價分開,在會計賬簿中單獨記載,則這部分造價不計入應稅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經測算,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物造價為2000萬元左右,獨立后,每年可少繳房產稅2000×(1-30%)×1.2%=16.8萬元,以20年計算,就是3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