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大連某電機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正式生產, 系日本獨資企業, 注冊資本7.5億日元, 投資總額82.5億日元。主要生產銷售各種配變電設備、自動控制設備等, 產品大部分外銷。享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確認的獲利年度為1997年。
二、查核過程
2001年5月,查三分局檢查人員對該企業1999年--2000年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銷售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未計提銷項稅
在檢查“其他應付款”時,發現2000年12月有一筆會計分錄是:
借:其他應付款--100,000.00元(1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總務報廢清理100,000.00元
記賬摘要寫著報廢皇冠車殘值收入,如果是殘值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現金”或其他資產類科目,企業借記“其他應付款”顯然是不符合正常財務規定的。我們通過詢問財務人員,檢查有關銷售發票,查清,該企業是將皇冠車賣給某企業,并在2001年4月給某企業開具了普通銷售發票。
2、修理費用計入營業外收入,未計提銷項稅
該企業1999年8月―12月之間“其他應收款”借方發生額總共是2990萬日元比以往有較大的增加,而對應科目均是貸記“原材料”,也就是該企業作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2990萬日元 (8月 ―12月的合計數)
貸:原材料 2990萬日元
企業財務人員對此解釋為從國外(日本總社)購進原材料,由于質量問題,總社給予的經濟賠償,因為賬務處理不當,錯誤地貸記了“原材料”,在當年12月已作了如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 2990萬日元
貸:營業外收入 2990萬日元
最后這筆賬務調整為借:其他應收款 2990萬日元
貸:營業外收入 2990萬日元
單從最后這筆會計分錄上看,企業財務人員解釋為“此項業務是從國外(日本總社)購進原材料,由于質量問題,總社給予的經濟賠償”是合理的。
檢查人員調閱了有關憑證,發現在記賬憑證摘要上記載“不合格修理費”。“修理費”三字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查閱后附的原始憑證,均是給總社的“關于不合格品的修理費的請求”,這樣,檢查人員對此項業務是否是賠償收入產生了疑問。由于從“關于不合格品的修理費的請求”上,檢查人員無法確認向總社申請的費用就是修理費,為此要求企業提供詳細的請求費用資料。因為企業無法提供證明此項業務是賠償收入的有關資料,也就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此項業務是賠償收入,只好將詳細的修理費用請求資料拿給檢查人員。在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企業財務人員終于承認此項業務是取得的修理費收入。同樣方法查得, 在2000年取得的修理費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金額是745萬日元。
3、基建借款竣工前的利息列支財務費用
該企業1999年―2000年計入財務費用貸款利息發生額是352萬元,從企業提供的貸款合同中,發現借款有用于固定資產建造的,但是這352萬元利息支出中是否含有該項固定資產竣工前應支付的利息,從企業財務費用賬上很難劃分清楚 ,于是檢查人員根據基建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利率、計息期、利息計算方法、付息日等,逐筆計算每個基建貸款合同在竣工前應支付的利息合計是74萬元,經查核在固定資產原價中并沒有包括這74萬元利息,這就說明在該項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這部分利息不是計入固定資產原價或在建工程(也就是沒有資本化),而是全部計入財務費用。
4、固定資產報廢無批文,列入營業外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在對案頭分析的重點檢查項目營業外支出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2000年營業外支出發生額較大是由固定資產報廢引起的,在無稅務機關批文情況下,企業將報廢金額209萬元, 全部列入營業外支出中,進行稅前扣除。
三、案件處理及依據
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對該企業1999年--2000年取得的修理費收入,應補交增值稅432,193.68元,課征滯納金353,346.75元.,定性為偷稅,罰款216,096.84元。對2000年12月銷售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100,000.00元(含稅),應補交增值稅3,846.15元,課征滯納金892.30元。 2、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對1999年-2000年借款用于固定資產建造,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應補交所得稅49,597.47元,課征滯納金21,778.91元。對2000年固定資產報廢,無稅務機關批文,列入營業外支出,應補交所得稅156,806.72元,因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期內,故無滯納金。(中國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