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經濟報
案情介紹:
某市社會福利企業協會在“重陽節”即將來臨之際,以“關愛老人、回饋社會”為主題,推行了“獻愛心慈善一日捐”活動。某企業積極響應,向該社會福利企業協會捐贈28000元,并收到了該協會開具的“江蘇省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收據,且在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中列支。
稅法分析:
該項捐贈支出有兩處不符合稅法規定:一、該社會福利企業協會是個行業組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二、收到的票據不是公益性捐贈票據。關于公益性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關于捐贈票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因此,無論從是否是公益性社會團體還是使用專用捐贈票據來看,該企業的捐贈支出都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對此作出了補征企業所得稅7000元、加收滯納金136.5元、并處應補企業所得稅款50%的罰款3500元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