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一、基本情況
浙江XX海運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辦理工商登記,是從事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成品油船、普通貨船運輸業的代開票企業。2010年,該企業擁有兩艘油船,新潤7和新潤9,載重噸位分別為3600噸和3360噸。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屬于國稅管理。
2010年12月23日,該企業股東提出申請轉讓股權,原有股東兩人張甲和李某,股權比例為83.67%和16.33%,注冊資本為1500萬,現張甲將自身的股權73.67%,平價轉讓給張乙,李某將自身全部股權16.33%平價轉讓給張乙。轉讓后該公司股東還是兩人,分別是張乙和張甲,股權比例分別是90%和10%。
二、案頭分析
評估人員查看了該企業11月份的財務報表,發現未分配利潤為-41366.66元,凈資產為14958633.34元,從賬面上來講,該企業并無房產和土地,平價轉讓股權看似合理,但評估人員根據該企業從事運輸的類型為出發點,以之前對成品油市場運輸價格的變化為依據,同時比較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盈利情況作出判斷,盡管海運企業受經濟危機的影響很大,但這危機并沒有對成品油運輸企業造成影響,企業盈利沒有問題,以原價轉讓顯然不合理。
該企業截止2010年11月30日賬面主營業務成本17953249.65元,主營業務收入19797320.70元,主營業務成本率為90.7%,遠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80%的比例。是否存在虛列成本逃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現象?
三、約談舉證
為了消除上述存在的各項疑點,評估人員按照評估程序,對該單位發出了《舉證約談通知書》,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在約定的時間內來我分局對上述存在的疑點問題進行解釋說明,約談中,該企業財務人員對評估人員的疑點作出以下解釋:
針對股權轉讓:該股權轉讓確實是平價轉讓,其中一對受讓方和轉讓方是親兄弟,另一對受讓方和轉讓方關系比較好,所以也以平價轉讓。
針對主營業務成本率偏高的原因:主營業務成本率高的原因可能是不同的企業賬務處理的方法不一樣,比如海運企業的一塊重要支出港務費,該企業放在主營業務成本中,而有些企業或放在管理費用中,還有不同船只的油耗也不一樣。
針對企業的解釋,評估人員進行了分析,認為企業財務人員的回答比較簡單,有些含糊其辭,不能獲得我們的認可,為了消除我們的疑點,評估人員決定下戶實地核查。
四、實地核查
根據下戶有關程序,我們向企業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配合評估人員的本次核查。評估人員再次向企業詢問平價轉讓是否真實,并告知企業如有隱瞞交易價格一經查出,則以偷稅論處。但企業堅持說是平價轉讓,不隱瞞。在詢問無果的情況下,評估人員告知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10]27號文件,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包括平價或低價)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企業向評估人員反映在股權轉讓中張甲和張乙是親兄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中所稱的正當理由,但李某和張乙之間的轉讓不在正當理由之列。
雖然在交易價格上,企業一再堅持平價轉讓,從財務報表上看,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從稅源登記上看,企業并無房產和土地,但評估經驗告訴我們,企業股東股權平價轉讓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個人所得稅。該企業是否存在同樣的現象?評估人員決定一查到底。根據案頭審核中發現的該企業主營業務成本率明顯偏高的現象,評估人員選擇了占主營業務成本絕大部分比重的燃油成本進行核查,核查發現截止2010年11月30日,該企業列支燃油成本12669300元,主營業務收入19797320.7元,燃油成本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竟為64%,遠高于《X X市X X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預警指標值》58%的比例。由此評估人員找到了該企業主營業務成本率偏高的原因所在,于是評估人員對該企業燃油成本明細賬和憑證進行了檢查。其中2010年2月18日25號憑證引起了評估人員的警覺:
借:主營業務成本——燃油 1030000
貸:應付賬款 1030000
在摘要欄中寫著柴油55T×7000=385000元 燃料油129T×5000=645000元
柴油和燃料油價格怎么恰好是7000元/噸和5000元/噸?評估人員又查閱了其他月份的憑證發現6月和7月企業列出的柴油價格分別是8000元/噸和5000元/噸。而據評估人員之前的調查了解,2010年1月份柴油的價格基本在5470元/噸左右,燃料油的價格在4010元/噸左右。針對這個疑點,評估人員要求企業會計作出解釋,會計解釋說這個實際是每月關于燃油的預提費用,因為新會計準則取消了預提費用科目,只能在應付賬款中核算。評估人員問道為什么在匯算清繳時沒有結轉,企業解釋說由于在2011年1月企業會計發生了變更,新老會計由于工作交接不到位,新會計對2010年度的賬務處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在匯算清繳的時候沒有及時結轉。評估人員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多計成本的表現,遂要求財務人員逐月進行自查自糾。經企業自查自糾,該企業多計提成本2074236元。
至此,評估人員要求企業按規定對賬務和凈資產進行調整,調整后該企業凈資產為16914033.34元,按規定轉讓方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共計62236.12元。同時對調整后的主營業務成本率重新進行計算,該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率為79.9%,接近同行業平均水平。
五、評估處理
經過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和實地核查,企業存在的涉稅疑點已基本消除,評估人員制作了《納稅評估提示函》和《納稅評估建議書》,建議企業自查自糾,補繳相關稅費,并做好賬務調整,同時將評估所發現的問題通過《納稅評估工作聯系單》的形式反饋給日常稅源管理崗,以作為以后關注的重點,達到以評促改,以評促管的目的。
2011年12月23日,該公司股東發生股權轉讓業務,未申報繳納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共計15222.62元(其中李某1381.03元,張甲6230.28元,張乙7611.31元),李某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62236.12元。
六、征管建議
更新傳統觀念,關注成本費用。在平時的日常評估中,評估人員往往對所得稅屬于國稅而非地稅管轄的企業只注重對小稅種的審核,而忽視對成本和費用的核算。雖然對成本和費用的核算主要目的是關注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但最終也會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從而影響到企業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分配等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另外角度來講,納稅評估的另一個功效是在評估中對于企業存在各類問題,包括成本和費用的核算,評估人員應及時宣傳國家的稅收政策,從而提升財務人員的稅收法律知識,規范該企業乃至該地區企業整體賬務處理的行為。從上述角度來講,對所得稅非地稅管轄企業的成本和費用的核算,也是納稅評估必不可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