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臺州市國家稅務局
近日,河北省黃驊市地稅局稽查局通過征管軟件信息資料進行重點企業(yè)日常數據檢查,發(fā)現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疑點,經過案頭分析,查出企業(yè)妄想以財務費用為掩飾,為原、現股東雙方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稽查人員調閱了該公司財務報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年財務費用較以前年度呈現大幅增長,高達381.6萬元。經查,除第三季度財務費用達到268.1萬元,其余季度財務費用均與同期大致持平。
稽查人員推斷,企業(yè)年內財務費用出現大幅起伏,其間肯定發(fā)生了大額短期借款。但經查看企業(yè)生產經營相關數據,全年整體經營相對平穩(wěn)增長,并沒有明顯擴大生產行為。
稽查人員接著調閱了該公司2010年度資產負債表,數據顯示,2010年各季度短期借款期初、期末余額大多在1400萬元-1900萬元之間,第四季度期末為0元,也就是說,該公司全年并無大額短期借款發(fā)生。
為進一步查實真相,稽查人員加緊案頭分析,對該公司借款情況進一步測算,分析得出,該公司短期借款第一季度平均值1625萬元,第二季度平均值1700萬元,第三季度平均值1650萬元,第四季度平均值700萬元。按銀行貸款利率年息12%計算:第一季度財務費用應在48.75萬元左右,第二季度51萬元,第三季度49.5萬元,第四季度21萬元。也就是說,全年財務費用發(fā)生額應在170.25萬元左右。但企業(yè)報表顯示,該公司2010年財務費用實際發(fā)生額為381.6萬元,也就是說多發(fā)生財務費用211.35萬元。稽查人員分析疑點問題應發(fā)生在財務費用畸高的第三季度。
在完成了詳細的案頭分析、掌握了大量的數據后,稽查人員對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財務負責人起初欲言又止,經過稽查人員耐心的溝通后,終于承認,2010年8月,該公司原股東將1000萬元的股份協商轉讓給現股東,同時公司支付利息200萬元。也就是這個原因,造成了第三季度財務費用偏高。確認事實后,稽查人員對財務負責人進行了政策解釋,公司向原股東支付的200萬元利息應屬原股東股權轉讓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原股東必須繳納20%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另外,原股東將股份轉讓給現股東,200萬元的“利息”應由現股東個人支付,而不應由企業(yè)支付,因此企業(yè)支付的200萬元“利息”應視同企業(yè)給現股東分紅,應由企業(yè)代扣代繳20%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稽查人員責令該公司補扣補繳原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40萬元及滯納金,補扣補繳現股東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40萬元及滯納金,并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