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日前,湖北省谷城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通過分解售車款,以低于實際售價的方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銷售汽車配飾不開發票等手段,隱匿含稅銷售收入18.96萬元,逃稅2.75萬元,被當地國稅稽查部門查處。
今年6月,谷城縣國稅局稽查局通過數據分析發現,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0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9105444.45元,繳納增值稅11475.82元,增值稅稅負僅為0.01%,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隨即對該公司立案檢查。
進戶前,稽查人員選擇核算正規、稅負正常的2家汽車銷售4S店進行調研,摸清了汽車經銷業的基本特點:汽車銷售一般情況是一車一證,發動機、車架(底盤)號碼唯一;購車依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繳納車輛購置稅,并據此向公安機關車管部門申領車牌;有的經銷商代辦汽車驗車掛牌、營運證件、車輛保險;經銷商普遍建有客戶檔案。
根據查前調研情況,稽查人員制定了賬面檢查與外圍調查相結合的檢查方案,并兵分兩路:一組負責調取賬簿資料開展賬面檢查,做好數據比對工作;另一組開展外圍調查,負責到公安機關車管所、國稅車購稅管理部門提取數據,并向重點客戶了解情況。
通過賬面檢查,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部分車型售價明顯低于市場同類車型。這究竟是商家為少繳稅款故意壓低售價,還是商家“薄利多銷”的營銷策略?帶著這個疑問,稽查人員決定拓寬數據信息收集渠道,采取多方數據比對、查找差異數量和金額、分析差異原因。稽查人員先后從該公司銷售部門提取客戶資料和銷售臺賬數據,與賬務核算數據比對;提取該公司的增值稅申報信息,與CTAIS系統的相關信息比對;從公安機關車管所和國稅車購稅管理部門提取售車、納稅信息比對。
對提取的3組數據比對分析后,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0年度銷售的某款車型售價均低于成本價,公安機關車管所提供的發票載明銷售價格也低于車購稅計稅價格。對這一異常問題,該公司銷售經理、出納均以記不清為由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稽查人員推測該公司可能存在開票金額低于實際售價,從而少計收入的行為,于是決定對重點客戶逐一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利用購車人想少繳車購稅的心理,與購車人達成默契,將售車款分解為兩部分,將其中一部分價款(進價+進銷差價的30%左右)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另一部分價款(進銷差價的70%左右)不開任何單據。部分客戶反映,該公司銷售汽車配飾時,如果客戶不索要發票可以給予一定優惠。
通過多方數據比對和走訪客戶,該公司售車少開發票金額、銷售汽車配飾不開發票隱瞞收入的問題浮出水面。稽查人員再次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詢問,該負責人開始仍然否認有部分銷售款少開或不開票的行為。當稽查人員拿出外圍調查取得的證據時,該公司負責人心理防線崩潰了,如實交代了通過分解汽車銷售收入、銷售汽車配飾不開票,將少開和不開發票的銷售收入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共計隱瞞含稅銷售收入18.96萬元的違法事實。
谷城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該公司2010年隱瞞含稅銷售收入18.96萬元,造成少繳應納增值稅額2.75萬元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逃稅,追繳其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