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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從事服務行業的納稅人,當年匯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項目業務招待費用10763元。近期,稅務機關查檢中發現該公司只能列支6457.8元,屬虛列業務招待費用。稅務機關調增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305.2元,并作補征稅款、滯納金和行政處罰處理。
稅務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該公司當年實現營業收7543647.93元,按照營業收入0.5%計算得出的扣除限額為37718.24元;按照業務招待費用實際發生額的60%計算得出的扣除限額為6457.8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上述計算得出的兩項限額應從低扣除,即執行6457.8元的扣除限額。據此,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對該納稅人實施補稅1076.3元、補征滯納金78.57元,并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