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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縣國稅局納稅評估部門與稽查局兩級聯動,成功查處了一起代開虛抵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新干縣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開業以來一直生產單一產品——精制環烷酸。產品主要用作油漆吹干劑、選礦劑、金屬冷卻劑等。主要原材料為粗級環烷酸,輔助材料有柴油、液堿和硫酸等,投入產出率為75%左右。
2011年4月,評估人員在對該公司第一季度增值稅申報情況進行案頭分析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疑點:
1.第一季度精制環烷酸的生產銷售數量同比變化不大,但2月和3月申報中出現新產品——燃料油生產和銷售,在此之前和之后又不再有燃料油的生產,主要原材料仍為粗級環烷酸,致使投入產出率由75%提高到110.72%。
2.從《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了解到,第一季度該公司出現了新產品,但生產工人工資、包裝物成本等與產品產量變化相關聯的科目發生額同比和環比卻沒有太大變化,本期也沒有新增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3.主要耗材指標中,用作稀釋劑的輔助材料柴油在2月-3月共耗用307478.63元,材料占比由原來的1%-2%提高為30%。
從上述疑點可以分析得出,該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突然出現燃料油的生產,其真實性值得懷疑,而輔助材料柴油的購進和領用也須進一步核實,評估人員決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進行約談。由于該公司目前并不再生產燃料油,如果約談不成功再進行實地核查將很難找到案情的突破口,所以對陳某的約談內容十分關鍵。通過對該公司的涉稅資料進行反復研究,評估人員最后將約談的關鍵鎖定在燃料油的消費稅繳納上。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該公司生產銷售的這種燃料油屬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應繳消費稅11.71萬元,但企業并沒有申報繳納。
于是,評估人員決定反其道而行之,在約談中先詢問公司燃料油的生產工藝流程,如果陳某強調粗級環烷酸能生產出燃料油,那就再告知企業應補繳消費稅11.71萬元,以此作為約談的突破口。果然,陳某一聽還要補繳消費稅10多萬元,頓時亂了陣腳,一句“虧大了”道破了所有問題癥結。
原來,經常為該公司運輸原料的個體司機鄒某2011年2月-3月聯系到一筆燃料油銷售業務,但是得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找到陳某要求為其代開。陳某答應幫這個忙,只是自己沒有多余的進項稅額用來抵扣這筆燃料油的銷項稅額。鄒某想到自己跑運輸經常在某石油公司加油,于是就以陳某公司的名義,在某石油公司開出2份購買柴油的專用發票用作抵扣。這樣,在陳某公司賬上就出現了前面所說的燃料油的生產銷售以及柴油的大量耗用的情況。
根據評估工作相關規定,該公司涉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虛抵進項稅額的問題,應移送稽查部門。經過稽查人員的進一步檢查取證,該公司非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金額共計36.86萬元,虛構柴油購進業務多抵扣進項稅額5.22萬元。對此,新干縣國稅局稽查局按照相關法律對該公司作出了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處罰,并向接受了代開發票的購貨企業所在地國稅局稽查局發出了不予抵扣進項稅款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