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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有一家以棉紡織和服裝加工業務為主的企業,年納稅在1000萬元左右。該企業準備將效益好的服裝加工業務分立出來,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并在新企業經營達到一定規模后申請上市。
該企業采取了整塊業務剝離的形式,將涉及服裝加工的機器設備、土地、車間、存貨、原材料、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資產和負債以及勞動力全部分立出來,新成立了一家服裝加工企業。近日,該企業致電稅務機關,這樣的分立業務涉及不涉及到稅款的繳納,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稅務機關認真分析了相關稅收政策后進行了解答。
符合條件的資產轉移不用繳納流轉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如果有證據證明企業業務的分立符合上述條件,其中的存貨、原材料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土地使用權和車間等不動產的投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如企業分立符合上述條件,其中的土地所有權和不動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采用的是法人稅制,分立出來的新企業是獨立法人,一般來說,企業分立過程中存在資產所有權的轉移,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在轉移過程中應當伴隨著損益的計算。但是也存在特例,即企業分立如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話,不用在當期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財稅[2009]59號文件還規定,在企業分立過程中,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很明顯,老企業全資控股新分立的企業,并且在經營資產轉移過程中未從新企業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類的支付對價,新企業是100%被控股,所以該企業分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在當期確認資產轉讓損益,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另外有條件繼承原企業的所得稅事項。
契稅也可以免繳
由于分立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特殊性,應當考慮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該企業分立后投資主體相同,在權屬變更時符合免征契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