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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的重心已經發生改變,逐漸由改善服務態度、優化辦稅環境、降低納稅成本等淺層次內容,向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幫助納稅人控制稅務風險,以及針對不同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等深層次發展。而深層次的納稅服務中,實施事先裁定制度已經是大多數國家稅務部門的共識。事先裁定制度作為一項防范稅務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對中國稅務機關和企業而言,都有著重要意義,應該盡快著手研究并出臺。
據200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英文簡稱OECD)的資料顯示,在30個OECD成員國中,已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和美國等28個國家的稅務局對納稅人實施了事先裁定制度。在13個非OECD成員國的大國中,也已有12個國家實施了類似的制度,例如新加坡、南非、阿根廷等。當然,并非所有國家都使用“事先裁定”這個說法,有的國家稱為特定納稅人裁定,還有的則命名為產品裁定,但相關機制的本質和目的是類似的,一般的裁定制度涵蓋所有稅種。
事先裁定之所以為各國稅務機關普遍采納,是因為稅法和其他法律一樣往往存在不明確之處,這種不明確通常包括法規文字含義不明確,稅法該如何適用于特定的事項不明確,如何充分證明相關事實的所需證據不明確等。稅務機關可通過事先裁定機制,解決稅法存在的不明確之處,從而減少對納稅人實際經營的影響。此外,如果很多納稅人均就某一類問題集中遞交實現裁定申請,有助于稅務機關發現和了解稅法中急需明確和完善的熱點問題。
對納稅人而言,事先裁定還有助于與稅務機關保持開放和透明的關系,有助于更準確地進行稅務成本的預算,消除被處罰的風險,達到履行及時報告和披露的義務。以澳大利亞的事先裁定制度為例,任何納稅人均可提出事先裁定的申請,稅務機關就稅法的各項條文應如何適用于申請人的具體納稅事項或者申請人擬進行的交易安排進行解釋,并作出裁定。通常,納稅人會就比較復雜或高風險的交易來申請裁定,以尋求相關稅務處理的確定性。
對中國稅務機關而言,實行事先裁定制度也同樣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之后,開始著手在較高層級上處理大企業的涉稅訴求;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啟動定點聯系企業制度,開始嘗試為部分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今后,國家稅務總局若適時推出事先裁定制度,在業務創新上實現新的突破,就可以使新成立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具有區別于傳統稅收管理部門的獨有特色,在有效提高大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征管質量的同時,將納稅服務提升到更高的層次,大大降低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并使中國稅收體制向現代化邁出重要一步。
基于此,筆者建議中國稅務機關,應該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著手研究并出臺事先裁定制度。
在事先裁定適用的納稅人范圍上,建議首先在和稅務機關簽署了稅收遵從協議的大企業中試行這一制度。因為申請事先裁定要求納稅人進行大量的細節分析和提供信息資料,中國的中小企業目前還不具備這些能力。在制度成功運行后,可將范圍擴大至所有納稅人。如果所有納稅人都可以申請,則易產生質量控制問題。參考加拿大、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經驗,可考慮讓大企業在遞交申請時提出自己的觀點,這有助于稅務人員理解納稅人的見解并做出決策。
在事先裁定的具體事項上,筆者建議將即將進行的交易和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都納入事先裁定的范疇。如果納稅人欲為過去發生的稅務問題申請裁定,應向稅務機關及時披露交易及稅務處理情況,這有助于中國稅務機關從以往著重強調事后的查、補、罰向側重于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轉變,從而將鼓勵納稅人自愿地納稅申報和披露重大交易事項。
在人才隊伍的建設上,由于稅務機關進行事先裁定要以專業的人才隊伍作支撐,因此需要中國稅務機關為此項職能配置充裕的人力資源。需要通過培訓、學習、考察等手段,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同時,筆者建議中國稅務機關,要想方設法增強全體稅務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這是確保事先裁定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