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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上述規定,不少稅務專家、中介機構甚至一些稅務機關認為,軟件生產企業獲得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完全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因此屬于不征稅收入。不少介紹企業所得稅的書籍,也將軟件生產企業獲得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列為不征稅收入。但筆者認為,軟件生產企業獲得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而是屬于免稅收入。
分析
首先,從財稅[2008]1號文件的標題來看,該文件是針對稅收優惠作出的規定。眾所周知,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因此不適用于該文件。其次,確定不征稅收入的法律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規定,而財稅[2008]1號文件的法律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說到底,軟件生產企業獲得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屬于稅收優惠的范圍,因此,該筆款項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而屬于免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一書也將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作為免稅的政府補助處理。
也有人認為,討論該筆款項屬于不征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意義不大,反正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在收入確認上確實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費用扣除上差異極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因此,若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筆款項被認定為不征稅收入,雖然不用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將該款項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所形成的費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若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筆款項被認定為免稅收入,則不但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將該款項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所形成的費用也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而且“研究開發軟件產品”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可見,軟件生產企業獲得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款項被認定為何種收入非常重要。若被認定為不征稅收入,則雖不確認應稅收入,但也不得在稅前扣除;若被認定為免稅收入,則既不確認應稅收入,又可以在稅前扣除,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建議
軟件企業應正確確認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款的收入性質,避免企業正當利益受損。同時筆者也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應對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款的收入性質作出進一步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