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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A公司向深圳市羅湖區國稅局代扣代繳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97萬元,標志著歷時1年多的非居民企業提供服務費案終于畫上了圓滿句號。
據介紹,2010年,深圳市A公司到羅湖區國稅局申請向香港母公司B支付1800萬港元的服務費,擬按照6%的利潤率計算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同時委托C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接到申請后,羅湖區國稅局稅務人員仔細研究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發現B公司給A公司提供的咨詢服務內容空泛,服務的真實性存在很大的疑點。稅務人員隨即約談了C會計師事務所,了解到雙方合同訂立時間與服務提供時間不一致,而且合同訂立后A公司財務狀況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化不合理。
隨后,稅務人員在同一時間分別對A公司和B公司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的人員進行了單獨約談,進一步獲取了更真實的信息。稅務人員發現,雖然B公司對A公司的資金、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審批決策,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其豐富的內地市場銷售經驗和成熟的營銷網絡,指導并參與A公司的銷售工作,這一行為并不是合同中所稱“咨詢”,更接近于營銷管理服務。經過數小時的談判,C會計師事務所最終接受了該局對勞務實質的認定。
C會計師事務所指出,B公司只為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A公司按照B公司成本費用加成6%支付勞務費,稅務機關應以加成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這一說法聽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經過稅務人員對涉稅資料進行分析和測算,發現事實并非如此。B公司發生的成本費用絕大多數無法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憑證,且其大部分為香港不動產的折舊、香港雇員的工資等,而這些成本應歸屬于B公司。根據對相關成本費用的測算,稅務人員最終認定其合理的利潤率為52%.
在稅務人員強有力的法律依據、邏輯嚴密的事實證據和翔實的測算數據面前,C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認可稅務機關的觀點,并表示需要進一步和A、B公司進行溝通。經過多次電話磋商后,C會計師事務所主動上門,表示A、B公司認可按照52%的利潤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隨后,A公司就1800萬港元服務費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9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