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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南京一家公司將一座閑置的辦公樓出租給另一家公司,租金400萬元,租賃合同約定期限為4年,每年收取租金100萬元。同時約定承租公司在簽約時要交付30萬元的違約抵押金,在租賃合同期滿后,如承租公司正常履約,那么該公司會悉數退還押金。而該企業將這筆違約抵押金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沒有繳納營業稅。稅務部門依法補繳了營業稅15000元,滯納金3000元。
稅務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發生退款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因此,該公司收取的押金屬于營業稅價外費用的范疇,需要并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此外,在租賃合同期滿后發生押金退還時,可按上述文件規定退還押金已繳納的營業稅或者從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