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和訊網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的稽查重點行業確定為房地產行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煤炭行業、水泥行業、農產品加工行業,以及服裝行業、家具行業和電子產品業領域的出口騙稅行為。此前已連續多年被列入重點稽查對象的房地產行業和建筑安裝業今年繼續上榜,同時,與2011年相比,辦理電子、服裝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依舊是稅收專項檢查的必查項目。下面GTS將從兩部分為您介紹稅務稽查重點與企業防范實務問題:第一部分為2011年稽查要點及應對措施,以辦理電子、服裝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為例,第二部分結合實際案例,為您講解稅局稽查監控指標體系。
一、 2011年稽查要點解讀及應對
1. 2011年稅務稽查工作重點
(1)稅收專項檢查必查項目
廣告業;
資本交易項目(主要檢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項目);
辦理電子、服裝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主要配合國稅部門進行檢查)。
(2)稅收專項檢查抽查項目
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
交通運輸業;
服務業;
房屋租賃業。
2. 辦理電子、服裝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的稽查要點及應對
2011年被納入檢查范圍的電子、服裝企業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自營或代理出口服裝類或電子類產品的外貿企業,二是出口服裝類或電子類產品的自營生產型企業,三是供外貿出口的服裝生產企業。下面以出口方式為區分,分別介紹自營生產出口企業和外貿出口企業的檢查重點。
(1) 自營生產出口企業檢查要點
○1計稅出口銷售收入的準確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檢查計稅出口銷售收入依據是否與企業賬面外銷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記、漏記、瞞報出口銷售收入等情況。
二是檢查對紅字沖減出口銷售的“運保傭”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虛設“運保傭”項目轉移企業利潤行為。
三是檢查退關退運的出口貨物是否按規定沖減出口銷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運的出口貨物沖減出口銷售收入行為。
○2“運保傭”項目的真實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檢查企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所獲取的支付憑證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接受虛假票據的情況。
二是檢查企業發生的運費所列支的范圍是否擴大,保險費對應的險種是否屬貨物運輸保險。
三是檢查企業傭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協議票據)、方向(與收款人關系)和傭金率的比率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虛設從而轉移企業利潤。
○3進口保稅料件核算的準確性,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檢查核實企業實際進口料件與進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是否相符,有無高報、多報等情況。
二是檢查核實進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關有關管理規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冊核銷申報的邊角料、剩余料件和殘次品、副產品耗用的進口料件金額與實際發生是否一致。
三是檢查核實進料加工復出口 貨物的進料實際單耗與報關核銷單耗是否一致,對實際單耗低于報關核銷單耗標準的,多余進口料件是否如實申報。
四是檢查核實進料深加工結轉情況,對進口料件的轉入、轉出是否如實申報。
五是檢查核實有無外發加工情況,外發加工運回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是否如實申報,有無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
○4使用出口商品編碼是否準確,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檢查出口企業在出口退稅率調整前后其自產的出口貨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編碼,是否存在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按高退稅率商品編碼申報。
二是檢查出口企業是否將含有動物皮毛的服裝按其他普通服裝申報、將農機方面的電子產品按其他普通電子產品申報。
○5外購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是否符合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檢查出口企業是否將外購貨物按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
二是檢查出口企業外購出口貨物是否符合總局規定的四種視同自產貨物的范圍。
(2) 案例分析——自營生產出口企業的應對方法
「案例1」
前提1:公司模具、五金等年銷售收入約1000萬元,增值稅稅負約6%,即年繳納增值稅60萬元,月末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5萬元(變量1);
前提2:假設公司電子詞典生產,每月進口料件與國內采購輔料總成本為100萬元(其中進口料件與國內采購料件比率為變量2),毛利率20%,月出口離岸FOB價120萬元。人工及水電等制造費用在各稅收籌劃方案中均保持一致,對稅收籌劃沒有影響,忽略不計;
前提3:假設進口關稅稅率為6.5%;電子詞典出口退稅率13%
前提4:對稅收籌劃方案產生影響的變量僅考慮:重要變量1及重要變量2
前提5:不考慮進料加工的征稅部分及保證金成本
前提6:國內采購原材料所繳納進項稅,不計入繳納稅收總額
A:進口料件與國內采購比為8:2,即進口料件80萬元,國內采購輔料20萬元
方案一:進料加工,保證金臺賬,免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無進項稅額。采購國內輔料20萬元,獲得進項稅3.4萬
當期應納稅額=5-(3.4-4.8+80×4%)=3.2萬
沒有可退稅額(因為沒有留抵稅額)。
結論:總共繳納稅收3.2萬元
方案二:一般貿易,繳納關稅和進口增值稅,采購國內輔料20萬元,獲得進項稅3.4萬,計算免抵退稅額:
1、繳納關稅80×6.5%=5.2萬,進口增值稅——進項稅80×17%=13.6萬,共計18.8萬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20×(17%-13%)=4.8萬(定數)
3、當期應納稅額=5-(13.6-4.8)-3.4= -7.2萬元,當月形成期末留抵稅額,有資格申請退稅
4、免抵退稅額=120×13%=15.6萬
5、期末未抵扣稅額7.2≤15.6,則當期應退稅額=7.2萬
結論:總共繳納稅收18.8萬,退稅7.2萬,實際繳納11.6萬元
B:假設進口料件與國內采購比為5:5,進口料件50萬元,國內采購輔料50萬
重新測算方案一:進料加工,保證金臺賬,免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無進項稅額。采購國內輔料50萬元,獲得進項稅8.5萬
當期應納稅額=5-(8.5-4.8+50×4%)= -0.7萬
期末有未抵扣稅額,有資格申請退稅
免抵退稅額=120×13%=15.6萬
期末未抵扣稅額0.7≤15.6,則當期應退稅額=0.7萬
結論:退稅0.7萬
重新測算方案二:一般貿易,進口料件50萬元,繳納關稅和進口增值稅,采購國內輔料50萬元,獲得進項稅8.5萬,計算免抵退稅額:
1、繳納關稅50×6.5%=3.25萬,進口增值稅——進項稅50×17%=8.5萬,共計11.75萬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20×(17%-13%)=4.8萬(定數)
3、當期應納稅額=5-(8.5-4.8)-8.5= -7.2萬元,即當月形成期末留抵稅額,有資格申請退稅
4、免抵退稅額=120×13%=15.6萬
5、期末未抵扣稅額7.2≤15.6,則當期應退稅額=7.2萬
結論:總共繳納稅收11.75萬,退稅7.2萬,實際繳納4.55萬元
GTS專家總結:
企業若想獲得退稅,必須要有足夠的期末留抵稅額,即應繳增值稅應為負數,所以:
首先,必須要有足夠的進項稅額,來改變每月銷項大于進項的局面,出口電子詞典的免銷項稅這一法規,正好為實現這一設想提供了可能;
其次,基于獲得進項稅發票要為此繳納關稅及增值稅,所以,必須考慮到利潤平衡點,即,第一,由進料加工保稅變為一般貿易,最佳的切入點是,本期在海關繳納的進口原材料增值稅大于本期境內實現的應交增值稅,即在海關繳納的進項稅額大于變量1.這樣,既可以不用繳納本期應繳的增值稅,還可以獲得出口退稅資格;第二,根據進口料件與國內采購料件的比率,即變量2,如進口料件少,則在一般貿易情況下,進口關稅繳納的少,降低了總成本。采用一般貿易方式更為有利。
最后,如上述兩條件無法滿足,則采用進料保稅加工方式。
(3) 外貿出口企業檢查要點
○1是否存在假自營、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見” 行為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國稅發[2006]24號文第二項列舉的七種違規行為。
二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異地報關、舍近求遠報關行為,從而違規取得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特別是服裝類產品要重點分析檢查。
三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從商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再報關出口這種行為,特別是體積小、價值高的電子產品(如CPU、手表、手機、照相機等),從而違規取得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
○2是否存在多申報出口退稅行為。重點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有無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報出口退稅行為:
一是出口與進項計量單位不一致,折合數量申報出口退稅。
二是同一筆出口業務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個供貨方。
三是按商品擴展碼多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
四是出口換匯成本過高出口貨物。
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貨物和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未按規定辦理免稅證明,等等。
○3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是否申報納稅。
(4) 案例分析——索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
「案例2」
背景:
G市稅務局稽查局在利用計算機進行日常選案時,篩選出了一些銷售利潤異常的企業,通過調取這些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人工稽核,發現G市GSJ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利潤率偏低,商品銷售成本偏高,連續出現虧損,不符合該行業的經營實際,懷疑其存在虛增成本、費用,偷逃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初步確定該企業為稽查對象。
調查過程:
檢查人員在對該企業進行檢查前,對其申報資料進行了認真的查前分析,根據全市出口貿易業務的利潤水平和銷售成本水平,同行業平均毛利率在10%以上,而該企業還達不到5%,遠遠低于同行業毛利率水平。
同時對該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兩組數據產生疑問。一是“貨幣資金”一直有較大的余額(2009年底8183222.69元,2010年10月底4018923.59元),作為一個一般經營規模的企業,很難長期保持有如此大額的經營資金;二是存貨余額一直為負數(2009年底-1068311.10元,2010年10月底-1512095.63元),如果報表數字真實,這很可能是未及時付購貨款并未及時取得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而這恰恰與納稅人稅負偏低相矛盾。
報經批準對該企業立案檢查后,稅務機關決定事先不通知企業,突擊進行實地檢查。發現該貿易有限公司的三戶供貨企業發貨數量及貨物實際價值和應付貨款明細賬中記載有該公司經理注明的 “開發票多少元、多開多少元、稅款多少元”等字樣。檢查人員將這些資料與企業的購貨合同進行核對,發現購貨合同金額低于發票開具金額,低于的金額即“多開多少元”的金額,“稅款多少元”是“多開金額”除以1.17乘以17%的數額。于是,檢查人員又到上述三戶供貨企業進行調查、詢問,三戶企業經理對G市GSJ貿易有限公司所記載的資料數據予以承認,承認他們在正常的貨物交易價格的基礎上,通過提高開票價格,虛增開票金額的辦法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GTS專家總結:
該公司在真實貨物交易下,讓供貨企業在開具發票時提高貨物價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騙取出口退稅和偷逃企業所得稅,其作案手段非常隱蔽,對該類案件的檢查,單純從企業正常的賬簿資料和退稅資料中往往很難發現問題,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企業受非法利益驅動及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控管理的不到位和我國銀行結算體制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