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稅網
案情介紹:地稅部門近期在對某商業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去年和某公司簽訂了財產租賃合同,將公司閑置房產外租,但未按期進行印花稅申報。企業會計認為企業由于申請了印花稅核定征收,并按月進行了申報,故無須就房產租賃業務另行申報納稅。
稅法分析:稅務人員深入了解后發現,該企業作為商業企業,去年年初的確申請了印花稅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其核定比例為50%。但是,根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寧地稅發[2004]109號)的規定,該企業按照比例核定的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僅僅是購銷合同,并不包含其他應稅憑證,因而對企業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合同所記載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或者申報繳納印花稅。故地稅部門最后對其進行了處理,補征其少繳印花稅1548元,并征收了相應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征管法》相關規定處以其少交稅款0.5倍罰款。
在此,稅務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核定辦理,核定征收的僅僅是申請核定的應稅憑證,對于其他合同的印花稅要根據稅法規定注意及時貼花或者申報繳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