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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下稱“25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企業一定要結合文件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
此外,為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及時處置資產損失,財政部于2010年發布了《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的通知》(財金[2010]21號)。這一辦法在總結金融企業呆賬核銷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呆賬核銷執行的范圍與程序。
以上規定意味著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將按新規定執行。25號公告的最大的改變就是將以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件關于資產損失自行申報和審批制度改為申報制。25號公告規定,自2011年起,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需要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機關進行資料合規性及邏輯性審核后,其損失即可在稅前扣除。
審批制改為申報制,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管理方向上的重大變化。申報制下,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要再審批了,但相應的涉稅風險卻增加了。因為以前只要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務機關報批了,就會有準予扣除多少的批文,一旦有批文,企業的稅收風險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問題,企業最多補稅就可以了。但改為申報制后就不一樣了。申報制下,稅務機關只是對資料進行簡單的審核,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發現企業多報、錯報資產損失導致少繳稅款的,企業就可能被定性為偷稅,要繳滯納金或罰款。
25號公告的另外一個變化就是強調企業進行資產損失申報時,要進行賬務處理。也就是說,金融企業發生呆賬損失,首先要按財金[2010]21號文件的規定程序,進行呆賬核銷的會計處理,然后按照25號公告進行專項申報。金融企業要認真學習以上兩個文件,注意資產損失政策的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