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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宜城市國稅局對所轄骨干企業——鄂西某化工廠進行日常稅收稽查,依法查處該公司將價外費用計入代墊運費逃稅的違法事實。
往來賬中有“貓兒膩”
該公司是鄂西北地區一家具有一定規模的化工企業,主要生產甲醇、濃硝酸、硝酸、鈉、甲醛等化工產品,年銷售收入8000多萬元,年納稅額700多萬元,被宜城市國稅局確定為重點稅源企業。
2011年6月,稽查人員根據稽查要求對該公司財務報表和資料進行初步檢查。從賬面上看,該公司財務制度健全,賬面邏輯關系嚴密,每個月按時申報納稅,似乎沒什么問題。但在翻閱企業往來賬時,一個小小的異常情況卻引起了稽查人員的注意。在該公司與宜城市火車站的一筆往來賬摘要欄上,清楚地寫著收“車皮費”,而且數額不小。稽查人員在繼續查閱后,又發現一筆往來賬,上面同樣記載著收“車皮費”。
通過查找記賬憑證,發現記賬憑證附件只有一張,是該公司開出的收款收據,內容為:收C公司(該公司客戶)代墊運費,借方為現金,貸方寫的是其他應付款——宜城市火車站。稽查人員感到蹊蹺,既然收了C公司的錢,為何不沖減C公司的賬,卻把賬掛在宜城市火車站的賬上?
詢問企業財務人員,回答干脆:“那是替宜城市火車站收的鐵路運費。”稽查人員繼續追問:“為什么要替火車站收運費?”企業財務人員笑著解釋道:“客戶從我們這里進貨,由于我們跟火車站關系熟,就把運費給我們,讓我們代結運費,他們也省事,公司就同意了。”
于是,稽查人員對企業往來賬進行了重點核對。經核實,2010年該公司共有兩筆代收車皮費款項,一筆是30萬元,另一筆是35萬元。憑著多年的稽查經驗,稽查人員初步認為,這里面涉嫌藏有“貓兒膩”。
代收運費設騙局
為了進一步摸清事情的來龍去脈,第二天,稽查人員來到宜城市火車站核實情況。但是火車站財務人員提供的數據卻與該公司的數據有很大出入:2010年的確有兩筆業務,3月該公司代收車皮費30萬元,而火車站只收到該公司交來的運費20萬元。5月該公司代收運費35萬元,而火車站只收到24萬元。當稽查人員就此提出疑問時,財務人員解釋說:“火車站的款可能是未付完,以后有錢再付清。”事實果真如此,還是另有隱情?
稽查人員經過認真分析,明確了檢查思路和方向,把火車站作為檢查的突破口。稽查人員直接找到火車站負責人,向他說明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賬務資料。該負責人開始試圖隱瞞,后來不得不承認說,幾年來他們只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跟其客戶沒有任何業務關系,也從未聽說代墊運費之事。他們跟該公司每次發生業務都簽有協議。協議規定,火車站為該公司發運貨物,該公司付運費,每季度一結算,一季度一開票,不存在未結運費問題。該負責人還拿出了與該公司貨物托運協議書及貨運單存根。從貨運單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托運單位寫明該公司。細心的稽查人員一算,果不其然,2010年有兩筆業務清清楚楚:一筆運費是20萬元,另一筆運費是24萬元。
根據在火車站調查了解的情況,稽查人員心里已經明白幾分,斷定該公司設下收取代墊運費的騙局,隱瞞收取的價外費用,不計銷售收入,以達到逃稅的目的。
水落石出明真相
帶著在火車站收集到的資料,稽查人員馬上趕到該公司進行調查核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時仍然百般狡辯,說他們只是火車站和C公司的中間人,僅僅是代收代繳而已。對此,稽查人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對該公司這種違反稅收政策現象,進行了宣傳和解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他們收取的代墊運費不屬于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同時,稽查人員還向該公司出示了火車站提供的協議書復印件和開具的發票,上面清清楚楚寫著購貨方是該公司,明顯不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
在證據面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啞口無言,低頭承認了逃稅事實。原來,車皮費實際上是98萬元,由于車皮緊俏,客戶C公司購貨難于發運,企業便利用與火車站關系熟的機會,替C公司聯系上了車皮,運費由C公司交給該公司,該公司再付給火車站。不過,他們在收取運費時,還多收了45%的“辛苦費”,即多出的21萬元。由于給C公司開具的是收據,因此收取的全部運費均未入賬,也未作收入提稅。該公司僅將付給火車站的44萬元運費入賬,并抵扣進項稅3.08萬元。至此,案情真相大白:該公司借倒車皮之機,收取價外費用,并將價外費掛在往來賬上不記收入,逃避繳納增值稅、所得稅。
針對該公司的違法事實,該局依法作出處理:對該公司收取的65萬元價外費用,補繳增值稅9.44萬元、所得稅13.89萬元,并對企業的逃稅行為處1.5倍的罰款,合計34.9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