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國稅網 )
被查單位:姜堰市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
稽查單位:江蘇省姜堰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組。
基本案情:姜堰市某服裝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服裝制造、加工等。2004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姜堰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廠2003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企業申報應納增值稅8662.03元,已納增值稅稅額38739.47元,申請返還多繳稅款。檢查人員通過帳面檢查、審閱記帳憑證,我們發現企業主要存在以下稅收違法問題:2003年10月28日姜堰市某服飾有限公司與無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定一份加工合同,加工休閑褲1000條,合同要求全部貨物自2003年11月25日前一次交清,結算方式及期限為交貨后憑工廠送貨回單、全額增值稅發票、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15日內一次付清,合同金額11600元。據企業法人代表反映,該批貨物是2004年1月上旬加工好的,加工結束后就發給了無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數量1000條,無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補貼運費500元,2003年12月11日無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匯款5000元,姜堰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在帳務上只在往來"應收帳款"貸方反映了5000元的余額。后來在我們的宣傳下,與2004年4月23日補開了增值說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600元,發票號碼為07174293,并于2004年5月9日申報納稅。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說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帳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為但未造成少繳不繳稅款,屬"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建議處1000元的罰款。
稽查建議: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收帳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方預收定金或部分貨款,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貨款分期收回,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預收帳款是收款在前,發貨在后;而分期收款是發貨在前,收款在后。從合同和實際運作情況看,顯然本案上述情況屬于“預收帳款”的結算方式,應當在發貨時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責任區管理員要重視納稅人財務和會計核算管理,進行不定期帳實抽查,同時加強對納稅人有關稅法知識的輔導,引導納稅人按規定記帳核算,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