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稅屋
所謂“管道公司”,是一種典型的避稅方法,通常是一家公司,但也可能是合伙、信托或類似實體,只要它有權享受協定利益就行。這種稅收優惠一般都會造成對所得來源國的傷害,因為稅收協定利益被延伸給了本來不應該獲得這些利益的人。
日前,天津市塘沽區國稅局在對一起境外股權轉讓交易的審查中,通過認真細致的調查分析,巧妙快捷的挖掘取證,成功突破了“管道公司”避稅圍欄,捍衛了我國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之爭
天津某制造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5600萬美元。該公司的2個外國股東(注冊地分別為百慕大群島和毛里求斯共和國)簽署了一份《股權出售與購買協議》,由一方購買另一方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此項交易在境外完成,根據該協議,這項股權轉讓將產生收益813萬美元。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公司雖然轉讓股權的2家企業均為外國非居民企業,而且轉讓行為發生在境外,但因為轉讓的是我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股份,境外企業取得的該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繳納,即在天津市塘沽區國稅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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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為轉讓方的外國企業提出,因為其注冊地是毛里求斯共和國,根據中國與毛里求斯共和國的稅收協定第十三條關于財產收益的內容,此項財產轉讓收益應適用第五款“轉讓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即在毛里求斯共和國完稅,并提交了毛里求斯共和國的居民身份證明,要求享受協定待遇。
塘沽區國稅局的調查人員在仔細研究中毛協定后,認為先要確認外國投資者在持有該公司股份期間賬面上的不動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是否達到50%,如果達到50%,適用協定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財產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中國擁有征稅權。如果達不到50%,才適用協定第五款,由毛里求斯共和國征稅。調查人員立即詳細計算了該公司賬面上的不動產比例,計算出的結果竟然是49.8%。
就在調查人員即將作出不予征稅的判定時,反避稅人員的提示使案情有了轉機。該公司自成立以來關聯交易頻繁,不但使用美國總部的技術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其材料、設備的采購以及產品銷售大都通過美國總部進行。看來設立在美國的總部,對該合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很大的控制權。那么該公司的股東,即注冊在百慕大群島和毛里求斯共和國的2家控股公司在這項股權交易中又充當什么角色呢?
蹊蹺而密切的關聯交易
調查人員調整了工作思路,針對該公司、毛里求斯控股公司、美國總部之間的關聯關系作了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調查人員首先調取了該公司的售付匯資料,發現該公司分別與2家設立在美國的總部簽訂了《技術支持和許可協議》,根據協議條款,該公司分別按照出售許可產品的凈銷售額的1%和0.5%向2家美國總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僅如此,該協議還要求該公司按照美國的工時標準生產,且在2家美國總部派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產品還需美國總部測試合格后認可。接著,調查人員又對該公司歷年的匯算清繳資料申報的關聯交易進行了核對,發現其購銷業務大部分由美國總部安排,交易頻繁而且金額巨大。透過這一系列關聯交易,調查人員發現注冊在毛里求斯的控股公司僅僅是名義上的出資方,而該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等都控制在美國總部手中。
一切豁然開朗。注冊在毛里求斯共和國的控股公司就是所謂的“管道公司”,它的成立只不過是為了享受協定利益。
調查人員通過對關聯交易的調查,能夠確定美國總部對該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權,但仍不能直接作出不適用中毛協定的判斷,還需證明注冊在毛里求斯共和國的控股公司也實際受控于美國母公司,即是為獲取協定利益的“管道公司”。一般情況下,應通過國際稅收情報交換來獲取毛里求斯共和國的登記注冊信息,可是正當調查人員準備制作稅收情報交換材料的時候,從CTAIS系統查詢中發現,該合資企業已經變更了稅務登記,其外方投資者變更為注冊在百慕大的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股權出售與購買協議》,說明雙方前期準備工作就緒,正式的股權交割已經開始。如果仍采用情報交換的手段,等待結果需要很長時間。
翻開塵封10年的稅收檔案
由于交易雙方都是非居民企業,款項是在境外直接交易,稅務機關就失去了開具售付匯憑證這道“防火墻”,沒有付匯限制,雙方隨時可以過款完成交易。如果此時不能判定征稅,交易結束后,稅務機關只能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毛里求斯控股公司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中追繳,而對于一個未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說,這種追繳無異于大海撈針。
調查人員決定作最后一次努力,對該公司的稅收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以期找到蛛絲馬跡。因為該公司成立于1999年,所以面對的是10年堆積如山的征管檔案。調查人員在該公司成立之初提交的《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第一頁,看到了這樣的記載:“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毛里求斯的控股公司是一家由美國某公司獨資,依毛里求斯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司。”這珍貴的記錄足以認定,美國總部對其全資子公司(即毛里求斯控股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此項財產轉讓的收益最終受益人是美國總部。
調查人員通知美方,雖然該公司的原股東是注冊在百慕大的控股公司和注冊在毛里求斯共和國的控股公司,但是作為全資子公司的他們,其實際管理機構和利益中心均在美國,此項股權轉讓交易的實質是2家美國母公司之間的交易,因而不能享受中毛協定待遇。按照交易的實質應適用中美協定,根據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應由中國征稅。請2家企業在股權交割支付款項時,由轉讓方納稅或支付方代扣代繳。美方表示需研究塘沽區國稅局提供的資料并咨詢中介機構后答復。
調查人員知道這2家美國總部作為大型跨國公司,都聘請了國際知名的會計公司,所以做好了應對艱苦談判的準備。然而令大家沒有想到的是,第二天就得到了美方的答復——同意在中國納稅,由受讓股份的一方在支付款項時代扣代繳稅款。
至此,這筆境外交易產生的稅款折合人民幣5575030.61元,從調查開始至稅款入庫,歷經10天,幾番波折,終于全部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