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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頂效玻璃瓶有限公司因逃稅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國稅局查處,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297.52萬元,一出關聯企業之間互做假賬、多抵扣進項稅額的“雙簧”在稅務稽查的強光下現了原形。
2009年3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國稅局稽查局選案時發現,頂效玻璃瓶有限公司稅負率偏低,遂對該公司2006年~2008年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發現,該公司主要經營玻璃制品的生產及銷售,化工原料、機械配件銷售,享受“西部大開發”民族自治地區“三免兩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2004年~2006年為免稅期間,2007年~2008年為減半征收期間。2006年申報商品銷售收入2431萬元,2007年申報商品銷售收入4128萬元,2008年申報商品銷售收入5522萬元,累計繳納增值稅180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卻連年虧損,繳納金額為零。
一個銷售收入逐年上升的企業,為什么卻逐年虧損呢?
發現疑點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國稅局稽查局重點檢查了該公司原材料購進、銷售、原材料、生產成本等情況,重點核實該公司成本偏高的原因。
經查,該公司生產玻璃瓶所需原材料有純堿、石英砂、鋰云母、方解石、碎玻璃等,輔助材料有墊片、隔熱膜等,還有煤、水、電等動力,除部分石英砂、方解石由本地企業提供外,其余材料均由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細查賬簿、走訪有關人員、實地調查取證后,檢查組發現,為該公司提供大部分原材料與發票的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廢舊物資公司,與該公司竟互為關聯企業。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公司進行直接控制,云南楚雄廢舊物資公司為該化工有限公司的下屬企業。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掩護逃稅的案例,在以往的涉稅案件中屢見不鮮,這會不會又是一個關聯企業之間多抵扣進項、虛增成本的案件呢?經過調查核實后,一出關聯企業之間的“雙簧”昭然若揭。
1.一唱一和,未按規定取得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多抵扣進項稅額。
2006年~2008年期間,該公司收購原材料——碎玻璃,取得云南楚雄廢舊物資公司開具的廢舊物資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94.54萬元。經實地調查取證后發現,該公司收購的碎玻璃,主要是從興義市個體戶史某及其親朋處收購,貨物過磅驗收后直接支付貨款。云南楚雄廢舊物資公司則根據貴州頂效玻璃瓶有限公司提供的數量、金額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給該公司抵扣進項稅,3年累計抵扣的進項稅額94.54萬元應予以轉出。
2.渾水摸魚,多抵扣進項稅額。
該公司向云南關聯企業購進原煤、石英砂,2006年~2008年期間應按規定稅率13%抵扣進項,該公司卻混用17%的稅率抵扣,多抵扣進項稅額108.43萬元。
3.弄虛作假,虛增成本。
該公司購進原材料——方解石,按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入生產成本,長期按暫估數量、價格入賬,生產領用直接沖減暫估價格,并且未及時按實際價格調整產品真實成本,造成當期生產成本不實。按照同期方解石的銷售單價,該公司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94.54萬元。
該公司向某彩印包裝廠采購原材料——墊片3120150片,不含稅單價為0.38元/片~0.47元/片不等,貨物入庫后卻讓包裝廠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其關聯企業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再由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按每片不含稅單價0.51元/片~0.68元/片的高價,重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該公司進行抵扣。該公司為達到虛增成本、轉移稅負的目的,與關聯企業之間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造成原材料墊片成本不實。經核定,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2萬元。
案情大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未按規定取得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已構成逃稅,除追繳所逃稅款94.54萬元外,并處以所逃稅款50%的罰款47.27萬元。對該公司未按規定稅率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補繳增值稅108.43萬元。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彌補各年度虧損、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2006年~2008年間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8.44萬元。對該公司發現問題未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合計該公司應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297.52萬元,其中增值稅203.38萬元,企業所得稅18.44元,罰款47.25元,滯納金28.45萬元,目前已全部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