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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公司擬合資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現金出資3000萬元,乙方用房產出資協議價格7000萬元。公司M在辦理產權過戶時須繳納契稅。采取何種方式可免除契稅負擔?
被質疑的籌劃方案:
第一步:甲乙簽署借款協議,甲公司借給乙公司現金3000萬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現金出資成立全資子公司M.向當地稅務局申請免稅。
第三步:甲公司受讓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權。
方案的風險點分析:
1.是否是重組改制?何謂重組改制?誰來認定重組改制?
2.是否是無償劃轉?如何認定?獨立法人之間如何才能無償劃轉?關聯企業之間是否按獨立納稅人交易價格操作?
重組改制契稅優惠現行政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該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8]175號文件免征契稅的前提是“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和“無償劃轉”。
契稅是地方稅收,直接關系到地方的財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設定:企業改制重組認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風險。
此籌劃方案還存在一個風險是,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變更為兩人以上有限公司,法律上的爭議很多。是否能夠變更成功,還要看當地工商部門的規定。即使變更成功了,稅務機關也可以依據《契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來認定你改變用途,補征契稅。因此,以規避納稅義務為目的的籌劃方案,只要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總會有應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