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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稅收監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對完善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優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了獨特的優勢。納稅評估是一項管理活動,是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事中的監督,對納稅人自查補稅一般不作處罰。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等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處理的總稱。稅務稽查是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事后監督,側重于打擊偷稅活動,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對查出的問題既補稅又罰款,符合移送標準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文筆者就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間存在的問題及協調途徑等方面談談粗淺的認識,僅供參考。
一、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間存在的問題
1、權責不清。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均可以進行案頭調賬審核和實地核查。稅務稽查是專業性質的檢查,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而納稅評估是一項管理活動。在實際工作中,評估部門往往從本地區或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將該移送稽查部門的案件,自己作補稅處理,導致少數納稅人為緩解資金的壓力,當期不如實申報納稅,自行調節稅款,待納稅評估再把稅款補繳入庫,致使個別納稅人對偷逃稅款產生僥幸心理,長此以往,既淡化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又使納稅評估人員的瀆職得不到應有的責任追究,極大地降低稅法的嚴肅性。
2、銜接不暢。納稅評估作為一種新的稅收管理手段。納稅評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礎之上,若沒有一定征管基礎,納稅評估將是無源之水,而評估工作反過來又對加強稅收監控,提高稅收稽查選案的質量,促進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評估工作是介于管理與稽查之間,能夠解決一般性稅收違規問題,緩解稽查壓力,增強選案準確性,有利于稽查“重點打擊”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在管理與稽查的關系上,因工作銜接、資料傳遞等程序沒有一種明確的機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現一些問題,具體表現為評估要件不傳遞,關系戶的信息不傳遞,實質性的問題不傳遞,使稅收稽查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增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3、定位不準。納稅評估對完善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較好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一部分人認為,納稅評估應立足于稅務機關內部,以案頭審核為主,不調賬、不實地核實,也不向納稅人發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書,遇到疑點問題僅限于與納稅人進行約談。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納稅評估應作為管理環節的檢查,對于靠案頭資料和約談無法證實的疑點問題,有必要進行調賬核查,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納稅評估其實質就是二級稽查。由于對納稅評估案件的處理,一般不進行稅收處罰,因而導致部分納稅人由僥幸發展到肆意偷稅。
4、界定不明。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等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處理的總稱。納稅評估是一項管理活動,側重于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事中監督,對納稅人自查補稅,一般不作處罰。而稅務稽查是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事后監督,側重于打擊偷稅活動,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對查出的問題既補稅又罰款,符合移送標準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當前實際工作中,納稅評估已成為正常申報與稅務稽查之間的一個中間環節,甚至是一種“協商式的稽查”,管理局實質上已經成為“管、查”一體的全能局,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剛性、執法的嚴肅性。
二、協調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關系的對策
1、明確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納稅評估是征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稅務人員傾注了很大的精力,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并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全面準確的申報納稅。因此,從法律上應給予納稅評估明確的法律地位,完善納稅評估制度,規范納稅評估操作規程,明確崗位職責,加大責任追究,以切實解決評而不補、評而不報、評而不移的弊端。
2、明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關系,從制度上保證兩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納稅評估主要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況,通過這種關口前移的管理活動,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能力和自覺性,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非故意偷逃稅款、且情節較輕微的,由稅源管理部門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對需要納稅人補充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源管理部門應監督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稅源管理部門必須移交稽查部門處理,對隱瞞不交的,追究其執法責任。
3、加強業務培訓。為提高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質量打下堅實基礎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是一項業務性較強的綜合性工作,要求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依據國家的稅收政策及自身綜合知識和素質,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保證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質量,對此,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是做好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培養政治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適應復雜工作的干部隊伍的緊迫性。因此國稅部門應通過各種形式,強化干部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并使之經常化、制度化。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力量,充實一批精通稅收政策、財務知識、會查賬、熟練計算機技術知識的稅務人員到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崗位上來。要強化內部崗位責任制的考核,切實將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工作落實到位。
4、健全有效機制,明確各環節間資料傳遞的步驟、時間限制、責任單位,納入征管流程,并以嚴格的督查考核促進落實。具體為:一是要征收監控、管理服務、稅務稽查及時將納稅申報資料、發票稽核、財務資料等有關資料傳遞到評估崗位;二是要做好評估結論,相關環節要配合落實并將結果及時向評估崗位反饋;三是對在評估中發現的涉嫌重大偷稅案件及時移交稽查環節處理,支持稽查打擊職能的高效發揮。
根據工作實際目前尚有幾個問題急需給予明確規定。
1、納稅評估是不是稅務違法案件的調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所以說納稅評估是不是稅務案件的調查,決定其有沒有權力對納稅人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等手段。
2、納稅人收到納稅評估通知后,在實施納稅評估前,自查補申報的稅款,應不應該罰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3、納稅人在約談過程中或在約談后才申報稅款,是否視為偷稅給予處罰,只有明晰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制定相關制度,明確各自職責,規范各自執法行為,才能使稅收執法更趨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