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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山東省新泰市國稅局稽查局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收到河北省館陶縣國稅局稽查局發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要求協查館陶縣某煤業有限公司開具的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貨物名稱為木材,金額為8.55萬元,稅額為1.45萬元,購貨方為泰安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對方要求核實貨物是原木還是板材,以及其業務的真實性。
該局成立了調查組,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了調查了解。泰安市某經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為姜某,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為煤炭零售。2012年1月~3月,賬面實現主營業務收入282.86萬元,實現增值稅銷項稅額48.09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43.88萬元,繳納增值稅額4.21萬元,稅負率為1.49%,稅負率低于同行業水平。
同時,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了實地核實,發現了不少蹊蹺。通過初步觀察、了解,該公司煤場存放的都是當地產有煙煤,煤炭基本都是從當地小煤礦或當地煤販手中購買。因為河北、山西等地多為無煙煤、半煙煤,有煙煤與當地所產煤炭質量有很大區別。由于地處礦區,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地下煤炭交易”,且一般都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查人員初步判斷該公司有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能。
通過分析該公司財務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相關資料,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取得館陶縣某煤業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份,金額42.74萬元,稅額7.26萬元,銷貨單位是館陶縣某煤業有限公司,貨物名稱是煤。發票載明的“銷貨單位名稱、貨物名稱”兩項與協查信息不符,且該公司付款方式均為銀行承兌。據稽查人員掌握的情況,河北、山西的小煤炭經銷商都不要銀行承兌,并且該公司的用煤客戶大都是用有煙煤。因此,稽查人員進一步判斷該公司很有可能取得的是有問題發票。
在基本可以斷定有問題之后,稽查人員詢問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姜某堅持說有真實的貨物交易,一票結算,并提供了合同及對方的資質等資料,不存在虛假的貨物交易。稽查人員及時與館陶縣國稅局稽查局溝通聯系,取得了館陶縣某煤業有限公司所開具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與購貨方的抵扣聯、發票聯核對,發現稅票代碼、號碼、稅號、金額、稅額等內容都相符,只有“銷貨單位名稱、貨物名稱”兩項不符。事實上,銷售地無館陶縣某煤業有限公司,只有館陶縣某木業有限公司。可以確認,該5份發票為套打發票。
為加大案件突破力度,經報市局批準,稽查人員決定啟動“提前介入”機制,邀請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介入,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進行調查。通過查詢其手機信息以及通話記錄,從姜某的手機上查詢到聯系購買發票的相關信息,及所支付購票費用等信息內容。該法定代表人姜某迫于事實、法律的壓力,最終承認是通過中間人劉某購買發票抵扣稅款,以達到逃稅的目的,并無真實的貨物交易。
該案經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后認定,依據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泰安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已構成逃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繳增值稅稅款7.26萬元,并處罰款7.5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倒賣發票的劉某也已被公安機關抓捕。
盡管案件初步告捷,稽查人員仍沒有停歇,他們把發票調查范圍進一步擴大。聯合調查組將“館陶縣某木業有限公司”作為排查的重點,提請市局信息中心通過查詢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經對全市所轄企業取得“館陶縣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排查,又發現了新的案件。
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取得館陶縣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貨物名稱為煤,發票金額合計85.97萬元,增值稅稅額合計14.61萬元。同時,還發現該公司2012年4月取得石家莊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貨物名稱為焦煤,發票金額合計109.62萬元,增值稅稅額合計18.64萬元。經聯合調查組取證確認,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共取得河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均是通過中間人劉某從第三方取得的,抵扣稅款33.25萬元。
自2011年2月至案發前,劉某從行唐縣購進煤炭銷售給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2011年度共銷售煤炭(含稅)395萬元。2012年1月~5月,銷售煤炭(含稅)228.84萬元。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已驗收入庫,并分別進行賬務處理,貨款與劉某結算。2011年的貨款已以現金方式存到劉某提供的卡上,結算完畢。2012年貨款還余50萬元貨款未結。劉某未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也未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此案件已經另案處理。目前,案件共計追繳稅款58.69萬元,罰款41.5萬元,滯納金1.78萬元,涉及3戶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