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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來源
2011年8月份,根據市局稽查局房地產企業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計劃和工作安排,XX市、縣兩級稽查局聯合派員對某家俱廣場有限公司08年至10年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經過檢查人員近兩個月艱苦努力,由此揭開了該公司少計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達660余萬元的涉稅大案。
(二)納稅人基本情況
某家俱廣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從事市場開發經營,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家具裝飾材料銷售和攤位租賃,實際經營形式為家具商業用房開發和攤位租賃,通過開發商業用房出售、出租、自營進行家具、材料銷售。2008年以來主要開發項目為某家俱港二期,共開發商業用房7幢,建成可售面積19724.46㎡,至檢查期完成銷售和自用占可售面積的73.6%,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逐步建成的家具港二期,經營業主于09年相繼進駐從事各類家具、裝飾材料銷售,公司進入正常管理。此前,該公司的關聯企業經營家具城一期,經營模式、范圍相同。
該公司是通過招商由鄰省來臺城經營的較大型企業,法人代表為本市某商會會長,地位顯赫、聲望昭著,旗下有房產開發、家俱城、家俱港三大公司,家俱經營其規模、范圍在本市獨樹一幟,他人只能望其項背。
(三)違法事實
2008年-2010年,該公司采取少計收入、多列成本等少申報繳納地方各稅和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通過與業主簽訂期房協議實為售后返租等少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稅金附加88.75萬元;
2、簽訂各類合同等少申報繳納印花稅、自用房產少申報房產稅及少計收入少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計8.36萬元
3、支付工資、巧立名目發放禮品等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87萬元;
4、少計收入、虛列成本等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10.64萬元。
(四)定性及處理結果
根據稅法規定對該公司少申報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407.75萬元予以追繳,加收滯納金53.43萬元,補扣繳個人所得稅8.87萬元,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分別處以罰款計190.30萬元,稅滯罰合計660.35萬元已全部追繳入庫。
二、檢查方法
(一)未雨綢繆胸有成竹、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根據征管信息比對、案頭資料分析和初步情況了解,檢查組認為,該公司主要從事商業房產開發和攤位租賃,開發的房產作用于經營的家俱城,所以從檢查收入入手,將商品房銷售和租賃涉及的營業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針對收入偏低、成本較高的狀況、通過核實收入、厘定成本重點檢查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未達清算條件,則根據收入的調整比照預征率進行核查。
檢查重點確定后,檢查組決定依計而行、逐步深入。
(二)循序漸進疑竇叢生、欲向縱深阻力重重
進入企業后,檢查組按照正常檢查程序要求財務部門提供了賬冊、憑證、報表等涉稅資料,查閱了本期開發的立項、批復、規劃、合同、報告、臺賬等相關資料,查看了樓盤開發現場,向有關人員詢問了家具城開發和運營的大體狀況。各類信息的整合、多方情況的匯集,檢查人員初始掌握和了解了公司房產開發和市場經營的整個框架和脈絡。
但經過條分縷析,發現疑點叢叢:與大部分業主簽訂的商鋪銷售合同均添加了商鋪為期房的條款,同時所有的折扣點基本保持在同一比例;在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用中列支的土方數額驚人;其他應收款有兩戶往來保留的金額異常。
08年至09年房地產市場一度疲軟、商鋪價格偏高、縣級城市人們理財思維滯后,都影響了開發商鋪的銷售,公司是否為了促銷而在合同上做手腳?憑證顯示提供土方的是該市邊緣某鎮的一個村,公司為何舍近求遠?是否有虛列成本的嫌疑?往來款涉及的兩個企業與該公司有何關系?有否轉移成本、調節利潤?檢查組決定追根溯源。
檢查人員要求財務部門提供所有商鋪銷售合同、土方回填協議和往來涉及的企業信息,對敏感問題進行了詢問并要求作出說明。財務人員提供了銷售合同但無法解釋、土方回填只有發票沒有協議、往來涉及企業的信息無從提供,并坦誠所有經營行為運作均為老板所從,顯然財務人員從主客觀上都不能解答涉稅問題。而法人代表房某自恃為本市的“建設功臣”、“商界精英”和“納稅楷模”,對調查推三阻四,相約幾次均不見蹤影。
挫折并沒有讓檢查人員氣餒,決定調整思路、調兵遣將,分頭出擊、四面合圍,待情報在手再攻城略地。
(三)分兵行動旗開得勝、抽絲剝繭頓開茅塞
收入的檢查分兩路進行,一路深入檢查憑證資料,同時與財務人員周旋,查找蛛絲馬跡;一路調查部分業主,核實來龍去脈。
業主除了本市境內還有周邊縣市甚至遠在浙江,檢查組決定實地調查、電話調查雙管齊下。調查的過程較為艱辛,開始部分業主出于自我保護而不披露實際情況,也不出示真實合同,少數業主對稅收知識略知一二,對調查配合不積極。“兩軍對壘、攻心為上”,誠摯的態度、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宣講,終于使一些業主告之了實際情況,也拿出銷售合同和補充協議。經檢查組審核發現,合同顯示為銷售的期房,銷售金額為折讓后的數額,而補充協議則闡明了甲乙雙方的真實權利和義務,成交價為掛牌價,甲方占有乙方所購商鋪的兩年經營權,每年向乙方支付固定租賃費,實際為讓利部分,到期后才辦理產權書據。證據證明名義上的期房銷售實為產權式商鋪的售后返租。
另一路檢查也從資料中查證了公司訂立虛假合同的事實,發現了銷售房產返還租金明細表,其間房產銷售合同價、年返租金及返還率(9.52%上下)一目了然,同時查找了與商戶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核實了租金總額,通過一一核對匯總,得到財務人員的證實。
收入的調查取得了初步勝利,回填土方所涉及的成本核查則將檢查推向深入。經統計,該項目所列支土方金額共300余萬元,其中兩份發票注明勞務提供者均為邊遠鎮的同一個村,發票是由所在地的征收分局代開的建安發票。檢查組通過資料反復核對和再次現場查看,基本認定票實不符、虛列成本,決定遠赴該村核實土源和勞務的真實性,同時向征收分局了解情況;另聘請權威機構介入,由業內人士提供較為準確的數據。
調查的情況意料之中,還揭開了基層存在的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首先該村就沒有可提供如此數量的土源,其次就有關問題了解詢問勞務提供的負責人(該村村主任),答復支支吾吾,再查詢征收分局發票開具存檔資料,發現了雙方簽訂的土方回填協議書,經鑒定完全是為開票所為。檢查人員按程序向村主任下達了稅務文書,明確了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其不得不供述了真相。原來為了完成該鎮下達的稅收任務(協稅任務下達到各村),經介紹與公司法人代表接洽,乘開發需要土方之際,魚目混珠,虛開發票,一方為協稅任務,另一方為逃避納稅,雙方一拍即合,共演雙簧,而法人代表房某個人還通過政府財政領取一定比例的返還(涉稅問題另案處理)。
權威機構提供的數據確認了虛列成本的金額,經測算,列支的土方總額擴大了十倍;帳冊檢查也理清了公司通過資金回流再掛往來進行虛列成本的賬務處理方法。
兩戰皆勝,檢查組乘勝追擊。應收賬款保留金額較大,而賬面上又沒有財務費用處理的跡象,向財務人員詢問,解釋為公司之間的正常業務往來。一面有銀行借款支付利息,另一面資金外借不回收也不收取資金占用費,顯然不符合企業之間獨立交易的原則。調取相關公司的資料和查詢工商登記,發現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與該公司同為一人,實際上為該公司的關聯企業,應收賬款的表面現象掩蓋了通過關聯企業調度資金、轉移成本、調節利潤的真相。再次詢問財務人員,其才說明了真實意圖。
(四)短兵相接勇者為甚、正氣凜然大獲全勝
外圍調查和帳證檢查揭開了該公司少計收入、虛列成本的面紗,檢查組決定與法人代表XX正面接觸,了解和掌握其真實意圖和動機,同時固定證據爭取主動。
檢查組再次約見XX,其均以種種托詞推辭,法律的尊嚴和檢查人員的執著,房某不得不接受詢問和調查。開始,檢查人員提出的所有涉稅問題,房某不是百般辯解就是一推了之,要么三緘其口。檢查人員坦陳利弊、讓其自量,否則消極對待、后果自負,要其擇善而從。檢查人員的正氣凜然和義正詞嚴,讓房某解除武裝、自述玄機。
原來,XX認為自己是當地政府的“座上賓”、本市經濟建設的“有功之臣”,在所謂“合理避稅”上大做文章。房價疲軟的非常時機,同時出于經營的考慮,請“謀士”進行策劃,既通過手段促銷使開發的商鋪銷售順暢又能少繳稅收。于是與業主簽訂了虛假的期房銷售合同(對外),再用補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對內),實際內容為:公司與業主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使讓利部分變成合理的避稅借口,業主也回避了涉稅問題。事實上,公司不但要繳納讓利部分(視同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和相關稅收,還要繳納轉租部分的租賃營業稅和所得稅,業主也要繳納涉及的租賃稅收(事后征收分局按江蘇省確定的5%的綜合稅率進行了補征)。
另外通過自己的關聯企業轉移成本、調節利潤,接受虛開的土方發票,虛列成本目的一致,手法如出一轍。
檢查組在已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涉及的其他問題和涉及的其他稅種進行了一一檢查,查清了該公司自成立以來采取多種手段少繳稅款的各類問題,自此艱難的博弈和正義的較量才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