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轉自互聯網
偷漏稅一度成為很多企業的“原罪”,現在對“原罪”的追溯可能不再是無限期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記者昨天從安徽省國稅部門獲悉,安徽省國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以下”都要細化
“對于偷稅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是,5倍以下到底‘下’多少,稅務機關的處罰裁量權空間太大。 ”昨天,省城一家企業的財務人員告訴記者。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自由度”過大,曾飽受詬病。安徽省國稅系統正準備對裁量權套上“緊箍咒”,擬制定一般規則。
比如,“罰款數額”將有細化規則: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處罰目的意在“糾正”
從此次征求意見稿來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細化,對納稅人的違法、違規處罰整體上呈現出“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的特點。
新實施辦法要求,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同時,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應當以督促稅務行政相對人糾正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
其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國稅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重典治亂”毫不含糊
重典治亂,刑苛以法。對于嚴重的偷逃稅行為,新實施辦法同樣毫不“手軟”。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年內多次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的;在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拒不接受檢查,阻礙國稅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此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由同一個國稅機關實施的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對同一種類的稅務行政處罰按照吸收的原則“擇一重處”,不得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