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零售企業庫存商品削價損失(削價后售價低于進價造成的損失)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其售價低于進價的差額部分的增值稅如何處理?削價后如果售價低于進價,則銷項稅必然小于原進項稅,售價與進價差額部分的原進項稅是否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有人認為,商業零售企業庫存商品削價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理由是削價是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也有人認為屬于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其理由是削價是經營中的正常現象,是難以避免的。
對“非正常損失”認識的不統一,容易導致稅務處理不規范,給國家稅款造成流失,也容易引發稅企矛盾糾紛,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非正常損失”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又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
雖然《實施細則》通過列舉法對“非正常損失”的含義作出了解釋,但是沒有對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界線作出明確的定性描述。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中,對企業的“非正常損失”又作了進一步解釋。該批復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之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綜合上述對“非正常損失”的解釋,可以認為,除自然災害造成存貨損失外,區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關鍵,在于區分造成存貨損失的原因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如果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則屬于“非正常損失”,如果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則屬于正常損失。對商業零售企業而言,造成存貨損失的主觀因素,主要是指疏于管理而導致商品丟失、被盜、霉爛、損壞等因素,客觀因素主要是指因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而出現價格下降等原因。
具體到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按其表現形式,可分為商品價值量的減損和實物量的減少;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一)商品價值量減損方面。這里所指的商品價值量的減損,是指商品價格下降導致商品售價低于進價的損失,即削價損失。商品削價損失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應作具體分析:(1)如果商品削價損失是由于運輸不慎、保管不當、包裝不善或其他原因影響商品使用價值或美觀程度,或由于庫存過多、不適銷對路、質次價高等原因造成庫存積壓需要削價出售的,這種損失是由于企業主觀原因造成的,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在該商品出售時,除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以及分攤商品進銷差價外,還應將售價低于進價部分的增值稅轉出;(2)如果商品削價損失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客觀原因造成的,則屬于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在該商品銷售時,只需作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分攤商品進銷差價的賬務處理,無需將售價低于進價的差額部分進項稅轉出。
(二)商品實物量減少方面。商品實物量的減少是指期末財產清查時,由于存貨中的自然損耗、丟失和被盜等原因而引起的短缺。判斷實物量減少造成的損失是屬于正常損失還是屬于“非正常損失”,分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商品短缺是由于存儲過程中的自然損耗造成的,則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企業應根據“商品盤點報告單”作賬務處理;(2)如果商品短缺是由于存儲過程中非常事故、責任事故等主觀原因造成存貨丟失、被盜或毀損的,當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應當轉出。企業應根據“商品盤點報告單”進行賬務處理。(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