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浙江省金華市地稅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松溪縣地稅局稽查局發來的協查函,要求對松溪縣某電力公司2003年6月支付給金華市某設計院勘探隊的30萬元設計費用的真實性進行協查。協查函稱,金華的勘探隊收到30萬元的設計費用后未向對方開具發票。
假如事實成立,那么金華市的這家勘探隊就存在設立賬外賬偷稅的可能。由于單筆金額較大,協查函提供的線索引起稽查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核實情況。
當檢查人員來勘探隊向負責人沈某說明來意后,沈某怔住了,怎么也想不起自己和福建的電力公司發生過如此大筆的業務。他連忙叫來公司財務人員,對2003年6月的銀行資金往來進行查閱。財務人員查閱后確認,2003年6月公司確實收到過從這家福建電力公司匯來的30萬元資金,憑證上注明是張某的還款。沈某一聽,馬上反應過來說:“是有這么一筆錢,但并不是設計費,而是張某欠勘探隊的30萬元借款?!?nbsp;
沈某說,1997年12月,當時還是磐安縣某水電站負責人的張某,由于開發電站資金短缺,向勘探隊借款40萬元用于電站開發,協議約定一年后歸還。1999年11月,張某以磐安某水電站的名義歸還借款10萬元,后由于資金緊張,剩余的30萬元一直未還。2002年,張某到福建開發水電,與他人合股成立了一家電力公司,張某控股,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6月,這家公司向金華勘探隊匯款30萬元,作為歸還以前年度的借款。因是還款,金華的勘探隊無需向其開具發票。
張某見此事有機可乘,就玩起了花樣,把內容是還款的資金作為設計費用列入成本,虛列30萬元費用,偷逃企業所得稅99000元;同時張某將公司資金用于歸還其個人的借款,也侵占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