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收信息網 )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一)工資、薪金支出的形式
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標準。從2000年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限額標準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
實行計稅工資、薪金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算工資、薪金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效掛鉤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二)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注意的問題
1.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⑴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⑵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⑶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⑷各項勞動保護支出;⑸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⑹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⑺獨生子女補貼;⑻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⑼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不包括下列人員:⑴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⑵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⑶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3.在計算所得稅時,當期在制造成本(制造費用、生產成本)中列支的“應付工資”視為當期全部進入損益。對于工業企業來說,如果期末“生產成本”、“產成品”賬戶無余額,則說明當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資因產品對外銷售時,結轉產品銷售成本而全部進入損益;反之,如果本期尚有未完工的在產品,或者尚有部分庫存產成品未銷售出去,則說明當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資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尚未得到扣除。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計算實際在成本費用中扣除的工資就十分困難。為了簡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將本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資視為當期全部進入損益,然后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4.會計上提取工資時,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當月的工資在月末提取,在次月發放。本年度提取數,以“應付工資”貸方累計發生額為準,在考查當年度實發工資時,應注意考慮上年度12月份工資在本年度發放,以及本年度12月份工資在次年發放的情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常常會因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使得當期應付工資得不到全額發放,造成“應付工資”貸方余額越來越多,當企業資金充裕時,企業會補發以前月份(年度)欠發的工資。如果本年度發放的工資超過了當年的提取數,則說明動用了以前年度的工資結余。對于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來說,由于以前年度的提取數大于實發數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已作過納稅調整,因此,本期動用的以前年度工資結余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而對于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來說,一般只考慮當期“計稅工資標準”、“實發數”、“提取數”三項指標。
5.計算計稅工資扣除限額時,一般按平均職工人數計算。如果企業的臨時人員較多,而臨時人員大多為季節性用工人員,在計算計稅工資扣除限額時可以按實際在崗月份分別計算,然后累計相加。
6.會計實務中,“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也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由于在建工程完工后,將轉入固定資產,這部分工資最終會以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如果在計算工資扣除時,已將在建工程人員工資扣除,則會出現重復扣除的情況。例如,本期提取工資120萬元(其中在建工程人員工資5萬元),提取數等于實發數,計稅工資標準為130萬元。如果本期稅前扣除120萬元工資(含資本性支出5萬元),則會造成5萬元工資在今后固定資產折舊時重復扣除。因此,在計算稅前扣除工資時,應將在建工程人員工資剔除,即本例應調增5萬元。
(三)“應付工資”審查要點
“應付工資”科目集中反映了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即構成職工工資總額的內容,都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但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藥費用、福利補助費用、支付的退休費用(或社會勞動統籌保險費用)不在“應付工資”科目核算。
該科目核算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不論其工資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該科目進行歸集、核算。“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反映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借方反映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賬務處理:
向銀行提現金準備發放工資時,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
支付職工個人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
發放工資時企業代扣或應扣款項,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
月末終了,將本月應發工資進行分配,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產品銷售費用
應付福利費
其他業務支出
在建工程
貸:應付工資
為了便于職工工資的合理分配和工資性費用發生的歸集,在會計核算上應在“應付工資”科目下設置應付工資二級明細科目和編制登記相應的“應付工資明細表”。同時企業的勞資部門還應根據會計核算和工資管理的需要,按照職工的類別、工齡和崗位部門設置“工資登記卡”等基礎資料、檔案。
審查要點如下:
1.檢查應付工資發生額是否正常
首先結合企業“應付工資”賬戶的每月借方發生額在月份之間進行對照、分析,看企業每月的工資發放是否均衡、合理,對月份間工資的發放出現變化異常的,應根據每月的“工資結算表”進行比較是否正常,有無異常情況。
2.掌握確認企業實行的工資形式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發展的逐步完善。工資制度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現有經濟環境下,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和調動,與之相適用的企業支付職工的工資形式也多種多樣。因此,在對企業“應付工資”科目進行納稅檢查前,必須要詳細審核了解企業實行何種工資方式,并調閱有關審批文件,為進一步開展涉稅檢查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目前,涉及的企業工資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計稅工資方式;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方式;提成工資方式等。
3.按不同工資形式審查
實行計稅工資方式
企業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其計稅工資的月最高限額不得突破960元/人,其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規定限額的,則按實列支并扣除。
⑴重點檢查其實發工資是否突破規定的限額標準;
⑵重點審查標準工資與實發工資有無差額,是否有“應付工資”貸方長期有余額的現象,對據實列支計稅工資的長期掛賬差額部分經檢查后,應及時調整當期收益;
⑶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虛列、虛報計稅人員名額,從而造成虛列工資,擴大成本、費用的行為。必要時還要結合審核“工資卡”、“職工花名冊”或到勞資部門查詢,從而查明企業是否存在多發工資的問題。
上述⑴-⑶的檢查,應結合一定時期以內企業每月發放工資的“工資明細表”進行縱向對照檢查,并可到企業勞資部門審核“職工花名冊”進行橫向檢查。
實行“工效掛鉤”工資方式。
⑴重點檢查其計提的工資總額是否報經有權部門審批,并是否已報經主管稅務部門備案,提取的工資總額是否遵循了“增人不增資,減員不減額”的原則;
⑵檢查企業工資總額的提取和發放是否符合“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規定,有無超標準、超規定提取了工資總額;
⑶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除重點檢查企業的工資總額是否突破包干基數外,還應重點審核企業有無多渠道、多形式變相發放職工工資的行為。
實行提成工資方式。
目前采用提成工資形式的單位,較多集中在飲食服務企業。檢查的重點應放在其提成工資的基數和提成比例的核定是否報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批,有無人為降低基數或提高提成比例而多列支工資的現象存在。
4.審查應付工資的真實性
⑴虛列工資。審查企業有無將不屬于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列入本企業的工資支出。
⑵列支非生產性人員工資。企業有無將福利部門、從事工程建設的人員工資錯誤的分配進入生產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可采用“反查法”,即首先了解掌握企業福利部門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了解掌握企業從事基建工程和固定資產安裝、清理人員的狀況,然后核對“工資分配表”;同時將“應付工資”科目貸方的金額與“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發生額進行核對,從而進一步查明企業福利部門、從事基本建設項目人員的工資,有無擠入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或費用以及其他業務支出。
⑶重復列支工資。企業有無既從“應付工資”提取分配進入成本,在發放工資時又從生產成本、費用再次重復列支工資,擴大生產成本、費用的行為。
最后,還應廣泛地結合對企業“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產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借方發生額,逐筆重點審查,找出企業存在的多渠道、多形式發放工資性的費用支出,為切實反映企業的工資總額的確定,提供準確的依據和數據。
(四)案例
注冊稅務師姜某受托審查某企業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審查發現,“應付工資”賬戶全年提取工資610萬元,實發工資560萬元。進一步審查發現, 該公司將企業福利部門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也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合計提取這部分人員工資32萬元,當期實際發放32萬元。另外在“管理費用”賬戶直接發放的誤餐補貼10萬元未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經核實,計算計稅工資的職工為數為500人, 當地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960元/人/月。
要求:對照有關稅收法規,計算該公司當年度計稅工資納稅調整額。
分析: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以及企業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對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等“三項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計稅工資標準:500×960×12=5760000(元)= 576(萬元);
該公司全年應計的工資總額為:610-32+10=588(萬元)>576(萬元);
實際發放額:560-32+10=538(萬元)<576(萬元);
稅法規定,對實行計稅工資的單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如果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其實際發放數額扣除。因此,該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能扣除538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88-538=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