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當外國某公司按照大連市國稅直屬分局大國稅直稅便通外字(2003)232號文件要求,將9,990美元的稅款匯至中方某公司,并通過該公司于3月26日如數繳入國庫,至此,這筆滯留在國外三年的預提所得稅稅案得到圓滿解決。
2003年年末,中方某公司到大連市國稅直屬分局為外商辦理一非貿易合同(合同號:03DNS/GW-2006FIN 以下簡稱“03合同”)售付匯稅務憑證時,并提交了該公司2003年7月與外國某公司簽訂的“轉讓設計軟件”合同。細心的工作人員在審查合同時發現,在附件的技術協議中,外國某公司曾在2000年12月也與中方某公司簽訂了一份類似的合同(合同號:20DNS/JCW-002FIN 以下簡稱“20合同”),經詢問得知,“20合同”中方某公司未履行代扣預提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外國某公司所在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外國某公司在中國境內提供建造軟件和計算技術服務,應按照合同中收取的許可證使用費額在扣除營業稅后按10%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由中方代扣代繳。為此,大連市國稅直屬分局下達了大國稅直稅便通外字(2003)232號文件,要求外國某公司補交該筆稅款。
外國某公司上海辦事處代表在接到文件,征得總公司同意后立即致函表示:“我們不同意在此次付款中扣繳“20合同”的稅款,因為我們在本國已繳納了該合同的稅款,兩國稅務當局不可以對同一合同兩次征稅。”同時又表示:“有關“20合同”的納稅問題,我們將在圣誕節過后與本國稅務當局積極協商,在取得本國稅務當局同意意見后我公司將全額補繳該合同在中國應繳的稅款。”這種明確表態合乎情理,直屬分局接受了外商提出的暫不扣稅的意見。
今年2月中旬,外國某公司經與本國稅務當局協商確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外國某公司所在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二十三條款規定,中國稅務當局對外國某公司于2000年12月依據“20合同”取得的來源于中國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享有優先征稅權,承認外國某公司就該合同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同意公司補繳預提所得稅美元9,990元,并對該公司在中國按10%稅率已繳納的所得稅實行稅收饒讓抵免,即按20%法定稅率計算稅收抵免額。同時,告知該公司在中國完稅后持著中國稅務當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向本國稅務當局申請退繳該項所得在本國已繳納的所得稅。
至此,這筆滯留在國外三年的預提所得稅稅款被補交入庫,獲得圓滿解決。雖然這筆稅款額度不是很大,發生的時間較為久遠,但非常典型和具有代表性,就是只要我們公正、嚴格、規范執法,既能嚴肅國家法律和維護國家利益,而且也能得到外商的理解、支持和尊重。
同時,通過剖析這筆流失稅款案,也給我們帶來一些思考: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曾聯合下文規定:我國境內機構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購付匯手續時,除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在本案件中,中方某公司在履行“20合同”支付軟件使用費時,辦理付匯銀行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中方某公司也沒有向稅務機關辦理售付匯稅務憑證,致使本合同應代扣的稅款未扣繳,給國家造成損失。
二、當我國的企業以非貿易方式與外商簽訂各種形式的合同時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簽訂標準的稅收條款,不允許企業因不懂法或迫于合同簽約方的壓力在合同中出現“包稅”條款,以換取交易成功。此案就證明了外商遵守兩國之間簽署的稅收協定,有良好的在中國納稅意識。只要我們宣傳政策到位,中方企業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確鑿的證據、清楚的事實,合同中的任何稅務問題都是能夠得到解決的。
三、在涉外經營活動中,中方企業應了解、掌握國家頒布的各類涉外稅收政策及稅收協定,積極維護國家的利益,遇到棘手的稅務問題時,多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的同時,應轉變執法觀念,從事后監督向事前服務轉變,深入企業宣傳稅收政策,防止國家稅款流失。
來源:大連國稅網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