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2018年6月27日,商務部再次發布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對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